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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于2026年4月13日购进的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农药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了2件,每件10千克,共2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改措施:立即召回2026年4月13日购进的姜并且无条件退换货。
3、依法处罚情况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5日对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0元;(2)罚款0元;(3)免于处罚。绛县古绛镇北杨绛海蔬菜店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提供采购食品的食品查验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购货者资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调查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说明情况,承认错误,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该批次姜,对违法销售的该批次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9月11日
来源:绛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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