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口红从原料到瓶身、包装、人工全算下来只要三五块,复刻神仙水、赫莲娜绿宝瓶、古驰香水这类高端货,成本压不过十块。贴个标丢进直播间,主播张嘴就是"撤柜清仓、工厂直供",几百元出货,敢对标专柜价的甚至能冲到三千。
新京报9月7日刊出的暗访,把这条链路从多平台购得的样品一路反推到了汕头潮阳和平镇的民房。记者购得6份大牌样品做红外比对,全部与专柜正品对不上号,顺着发货信息和批发商摸进镇里,看到工人徒手灌装、回收空瓶堆在地上、工业香精气味刺鼻。
涉假点藏在普通居民楼,没招牌没厂名,外观与住家无异。每栋涉假民房都装着高清监控和报警器,路口有人轮岗盯梢,本地叫"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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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片区停留十分钟即被锁定,绕后巷进现场时,工人抓着灌装工具翻墙就跑。屋里不戴口罩不戴手套,香精、膏体、酒精直接混调。
空瓶有回收的,也有高仿新包材,香料桶和成品膏体分区混乱。批发商跟记者说得毫不遮掩:口红成本三五块,店铺别把流水做大,一个店赚几十万就撤,别等平台来封。
售假端针对直播平台自有一套打法。单店运营通常不超过两周,流水做小,触发风控就关店,换身份证、换账号、换平台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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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不挂大牌详情图,进直播间才口播"撤柜、尾货、瑕疵"引流下单。物流环节的门道更深。
原料先用货车进社区,再由三轮车分送到民房;成品晚8点后装进无品牌标识的包裹,送到偏巷对接快递,不写真实货名和发货地址,面单信息弱化,执法倒查物流即断点。
9月7日潮阳区市监通报,成立区政府牵头的联合组,市监、公安、和平镇同步进场,查封场所、查扣物品、相关人员停职。9月8日再通报下厝新乡民房点:查获涉假空瓶和包装盒28690个、香料4桶、生产设备18台、膏体340桶,房主吴某某被抓,公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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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组对历史涉假老点位滚动清查,和平镇拉网排查民房、闲置厂房、隐蔽作坊,用无人机航拍、智能视频和用电数据盯无资质大功率设备;快递端压实实名收寄和开箱验视,重点核查夜间批量化妆品件。
暗访最扎心的一幕,是幕后老板的自述——最早干"打假"起家,懂排查动线、懂市监重点、懂平台风控阈值,反过来设计分散生产、短命店铺、夜间出货、小额退款。普通小作坊怕查,这套却是照着监管盲区一步步搭出来的。
记者报警后还接到陌生电话,对方冒充派出所人员威胁传唤;又有社区工作人员带中间人"龙哥"上门,劝以"弄错了"撤警,理由是"要支持本地商户做生意"。和平、下厝两个社区治保相关人员随后被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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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付出代价的是消费者:有人收到货后脸部红肿、瘙痒、爆痘、溃烂,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假货无菌无质检,工业原料勾兑,重金属与菌落风险都不可控。
所谓低价大牌,不是捡漏,是把自己的脸当了试用装。
面对产品质量问题,如果价值较高,人们通常会选择投诉或退货;真正走到法律途径的并不多,因为个人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都非常大。维权成本一高,多数消费者在投诉不管用时就不了了之,不会死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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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样的缝隙里,职业打假人出现了。不能从道德主义角度断言所有职业打假人都是为了消费者权益或产品质量而战。
也不可否认,有一部分人是因为知道现行法律里存在三倍、十倍、两倍这类惩罚性赔偿规定,把它当作谋生甚至牟利的手段。惩罚性赔偿本身,其实是想起到类似刑法中"一般预防"的效果。
有人不理解,为什么国外一个食药案件除正常赔偿外,企业还要承担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赔付,觉得原告一方占了大便宜。但这套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个案让企业在利润上受到切肤之痛——企业逐利,罚到肉疼,其他企业才会去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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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追求的是杀鸡儆猴的社会治理效果,并不是真的认为个案损失就该值这么多钱。国外对惩罚性赔偿有的地方上不封顶,加上律师风险代理机制,才让消费者有动力走司法途径。
放到中国语境,赔偿金额远没那么高。十倍看似不少,但那是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单件商品金额往往并不高,走法律途径未必划算。
《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都规定了"假一赔十、假一赔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就是希望通过较高赔偿倒逼商家不敢乱来。维权难还有一层根源——多头监管的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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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或标识问题涉及知识产权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多个条线,工商并不直接管食药安全,几个部门联动机制缺失,容易互相推诿,"九龙治水"的老毛病难解。普通人不会直接想到诉讼,往往去投诉,但程序走完一圈问题依旧原地打转。
再比如车检、银行强制人脸识别,严格对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是违规的,但作为个体面对庞大系统,拒绝的代价太高,很多人只能被动配合。正因为常规投诉渠道并不畅通,职业打假才有了空间。
他们在多数情形下并非纯公益,绝大部分带有盈利目的。法律要不要肯定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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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它,能让生产者、销售者切实受到教训,倒逼产品质量提升;但产品合规维度太多——安全、标识、成分说明、广告用语等等,如果任何法律瑕疵都要承担重罚,企业也承担不起。
这也正是像汕头这类高仿工厂之所以能长期潜伏的深层土壤:合规商家的成本被抬高,作坊式的伪劣产品却精打细算地绕过每一个监管节点。关于知假买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主流司法立场是否定的。
产品本身有问题,以曝光或举报为由主张赔偿,本身不构成捏造事实;举报和曝光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维权手段;主观上,行为人是依据现行法律主张自认为应得的赔偿,很难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个别地方判决另论,但难以称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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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两面都很鲜明。正面的例子是职业打假人王海,曾举报某知名主播售卖的"燕窝"其实是糖水,营养成分远没那么多。
这位主播随后道歉、召回全部产品、假一赔三,累计赔付约6198.3万元。这就是通过发现假冒伪劣或虚假宣传,实实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面。
负面同样触目。有的知假买假者结伙作案:一人把快过期商品藏在超市不易察觉处,另一人过期后取出购买索赔;有人夹带过期食品进超市,谎称在店内购得;有人先买合格产品,等其过期后再购同款、凭旧小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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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本人也坦言,如今打假行业鱼龙混杂,"往往不是打假,而是作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数据显示,2023年监测到2.4万个职业索赔人发起73万件索赔投诉,其中以食品为由的恶意投诉约22万起。
而汕头暗访中那位"最早干打假"的幕后老板,恰是这条灰色链条上最讽刺的一幕——把反打假当成生意经,把监管盲区当作商业模式。法律上如何对待知假买假,正是在两面之间反复拉扯。
2013年之前,司法高层一直未明确表态。2013年最高法院食品药品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仍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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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一次在国家司法层面为食药领域的知假买假认可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但争议没有消失。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把消费者界定为"为日常消费生活所需",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影响食品安全"如何界定,都还要进一步判断。
司法与法学理论中因此形成两大阵营:形式主义强调概念本身的固定含义,功能主义则关注解释结论的社会效果、更能实现立法目的的界定方式。形式主义解读有时过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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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就是典型——90年代粮食统购统销时期的旧法规套到2000年以后市场已经流通的行为上,一审据此认定非法经营罪成立,普通人一眼就觉得不合理。再如小偷偷东西被追、雨天路滑摔成重伤,若按形式主义把责任推给追赶者,结论显然荒谬。
但也不能一棍子否定形式主义——法治本质是规则之治,理解和适用都要以法条文字为基本前提,完全抛开就没有法治可言。
功能主义的问题在另一头:同一法条不同解释会削弱确定性,如果每个司法者按自己的理解裁判,就滑向人治;同时可能引发司法者篡夺立法权的质疑。语言本身不可能绝对精确,法条总有不明确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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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要不要涵盖虚拟财产、"人"在什么阶段成为刑法保护对象,都必须结合语境再解释。比较可取的思路是折中——在功能主义基础上兼顾形式主义的制约。
稳定性不能放弃,但外部环境变化太快,纯粹坚持形式主义会让法律与现实越来越远、最终僵死。2013年司法解释在消费者保护上倾向明显,规定了大量连带责任条款:生产者、经营者、代购者、平台、场地出租人、广告发布者与经营者,都可能被追责。
但这也带来副作用:有人恶意造假索赔,让被诉一方陷入司法泥沼;一些不影响实质的小瑕疵被抓住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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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4年,新的司法解释在惩罚性责任问题上采取折中立场,第12条至第15条明确:对反复多次购买同一产品、数量远超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形,要先确定合理消费量,据此决定赔偿。也就是说,合理消费量部分按惩罚性赔偿处理,超出部分按普通原价退赔。
这种折中虽然回应了滥诉隐忧,也让惩罚性赔偿的"一般预防"效果打折。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把有限赔付纳入成本,改进动力被削弱。
从长远看,如果希望食药和产品质量领域有实质性改进,妥协性方案未必是好事。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在证据确凿、不存在造假的前提下,仍适用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像汕头和平镇这样的黑作坊在真正的经济压力面前无处遁形;通过法律倒逼淘汰低质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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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造假索赔的一方也要严惩,法律的板子不能只打在一边。2024年司法解释的立场并非终点。
司法层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本就是动态过程,需要"后果考察"——观察解释结论在实践中真正产生的社会效果,再据以调整。有时候,也要给法律一点时间。
回到普通人。老实说,个体维权没有太完美的方案:投诉未必解决问题,诉讼成本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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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如此,遇到问题该投诉投诉、该诉讼诉讼,保留购买凭证、注意取证依然重要。因为哪怕这一次没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投诉和诉讼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信号——让厂家和销售者知道有人在看、有人在较真,他们多少会收敛一些。
你保护的可能不是这一次的自己,而是下一次的自己,或是别的消费者。所以看似无效的投诉,实际上并非全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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