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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的决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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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6年8月31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下简称“两电”)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各方责任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两电”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统筹推进设施建设、隐患治理、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两电”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综合整治和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两电”安全管理综合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两电”集中充电设施项目立项,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督促供电企业落实用电安全保障责任,协助解决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建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规范停放和充电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两电”生产、销售以及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拼装改装车辆以及非法经营性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监督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台账制度,加强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质量监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落实“两电”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责任。

公安、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两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划定“两电”停放和充电区域,加强日常管理。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两电”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主动落实安全责任,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二、优化服务供给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建设“两电”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两电”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等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两电”安全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推行“两电”以旧换新补贴,推广“智慧梯控”等技防手段,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政府补贴+物业自筹+居民自愿”多元建设模式建设普惠性停放、充电点位,倡导公众错峰充电、安全出行。

充电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出台充电服务费惠民政策。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两电”销售经营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不得销售拼装、非标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实施非法拼装、改装动力系统、拆除限速装置、加装影响安全装置等行为;“两电”销售经营者、维修经营者应当规范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维修活动,并按照规定回收废旧电池,移交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规范停放充电

“两电”停放和充电应当规范有序、安全合规,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消防车通道和可燃物附近停放或者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自连接电线实施“飞线”充电、私自布设充电装置;

(三)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施;

(四)携带整车或者蓄电池入户上楼、进入电梯轿厢,或者在住宅室内充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停放和充电行为。

四、深化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常态化开展“两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升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履行安全责任;教育、人社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将“两电”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曝光“两电”典型违法案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抵制“两电”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发现违规停放、充电隐患的,及时向物业、社区、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单位举报。

五、落实责任追究

违反本决定规定停放和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因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来源:湘西头条

  •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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