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出门遛狗12 分钟,回家时发现2 岁儿子从18楼翻出去,人已经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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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发生在重庆,9 月 13 号下午。据潇湘晨报报道,当天上午一家三口还去海洋公园玩,下午 3 点,丈夫崔先生开车送妻子刘女士去酒店参加推广活动。
回家后,崔先生把 2 岁 2 个月的儿子放在客厅沙发上看动画片,孩子怀里还抱着最喜欢的小被子。然后,他出门遛狗了。
3 点 26 出门,3 点 38 回家 ——整整 12 分钟。
回来一看,孩子不在沙发上。次卧、主卧、厕所、厨房,找遍了都没有。这时候,他听见阳台外面有人喊:&;有孩子坠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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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到阳台往下一看 —— 孩子倒在地上。
怎么掉下去的?崔先生说,家里阳台栏杆超过一米高,之前装过简易防盗窗,后来拆了,事发时窗户开着。阳台还放了一个洗澡桶。
法医推测,孩子可能踩在桶沿上,一只手抱着被子,翻出了窗外。
从 18 楼掉下来,中途撞到树杈,严重内出血死亡,体表没有明显外伤。
警方调查后认定,现有证据不构成刑事案件,属于意外事件,不予刑事立案。
刑事不立案,不等于没有错。这位父亲在民事上存在明显的监护过错,妻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很难想象父母会是怎样的内疚法。
有看到评论区问为何父亲如此的疏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确实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
《刑法》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就四个字 ——&;应当预见&;。
就是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在当时那个情况下,你能不能合理预见到孩子会翻栏杆掉下去。
如果能预见、但你疏忽了没当回事,或者觉得 &;不会那么巧&;—— 这叫过失,要负刑事责任。
根本预见不到、太偶然了 —— 这叫意外事件,不用负刑责。
警方没有刑事追究,很可能会是这几方面,首先,父亲离开的时间是12分钟的间隔,不是几小时,更不是彻夜不归。一般人会觉得 &;就 12 分钟,能出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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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孩的初始位置是相对安全。 孩子是放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不是放在窗边、不是放在阳台。沙发到阳台,还有一段距离。
第三,坠亡的过程太偶然。 孩子得先从沙发下来,走到阳台,踩上洗澡桶桶沿,一只手还抱着被子影响平衡,然后翻出去 —— 这一串动作,少一个环节,悲剧都可能不会发生。
最后,栏杆本身合规。 阳台栏杆超过一米,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是说栏杆矮了、坏了,孩子直接翻出去的。
综合以上,警方认为是意外,不是过失。
对比今年河南固始县有个案子:一位母亲把 3 岁儿子在酒店五楼哄睡后,反锁房门,自己去酒吧喝酒,凌晨孩子醒来找不到妈妈,爬上房间里没锁的窗户,坠楼身亡。
法院怎么判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4 年。
看出区别了吗?时间长短、初始位置、对隐患的明知程度—— 这三个变量,决定了是 &;过失犯罪&; 还是 &;意外事件&;。
但无论如何,作为父母肯定会内疚死了。这种痛我想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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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那出电影《海边的曼彻斯特》里,记得是去买啤酒,是冬天,离开家的时候忘了放壁炉防火板,三个孩子烧死在屋里。
影片里,警方也说这是意外,不构成犯罪。
但他一辈子都没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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