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家属:孩子刚大学毕业,被人介绍去做 “跑分”,说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结果银行卡被冻结,人也被带走了。罪名一会儿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会儿又是诈骗罪,家属彻底搞不懂:不都是提供了张银行卡吗,怎么罪名差这么多?
这个问题其实特别关键。罪名定错了,量刑可能差出好几年。
一、先搞明白什么叫 “跑分”
“跑分” 不是个法律术语,是实务里的俗称。一般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借给别人用,对方用这些账户收账、转钱,账户提供者按流水金额抽成。
银行卡和电话卡在里面作用不一样:银行卡主要用来收款、转账、取现;电话卡大多用来注册账号、收验证码、打引流电话。具体定什么罪,不光看你提供了哪种卡,更要看这张卡最后实际被用来干了什么。
这些流水里的钱,很多来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这类违法犯罪。提供账户的人,客观上确实帮上游犯罪转了钱。但刑法上到底定什么罪,核心看他主观上知道多少、实际参与有多深。
二、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法律边界在哪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要件很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通常结合账户数量、流水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综合认定。
张智勇律师提醒,这里的 “明知” 是概括性的,不要求你确切知道上游是诈骗、赌博还是洗钱,但也不能凭空推定。实务里一般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比如经监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操作、使用虚假身份开户、频繁更换账户、获利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标准、专门为了规避监管走账等等。
诈骗罪共犯的门槛就高多了。要成立诈骗共犯,得是事前就和诈骗的人通谋,明知上游干的是诈骗,还主动提供帮助,并且帮助行为和最后骗到钱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简单说,帮信罪是 “我知道你在网上干坏事,但具体干啥我不管”,诈骗共犯是 “我知道你在骗人,我还帮你一起骗”。
这点区别听着就一句话,到了法庭上可能就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差距。
实务中还有个介于两者之间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不一样,它一般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移、取现、换汇,但又不明知上游具体是诈骗的,可能定这个罪。量刑上它比帮信罪重,但比诈骗共犯轻,核心就看行为人接触资金的时候,知不知道这是赃款,以及是在犯罪过程中帮忙,还是事后帮忙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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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务中怎么区分这两个罪名
办案机关判断的时候,不会只数你提供了几张卡,会综合看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两方面。
第一个看获利方式。帮信罪的 “跑分” 通常是按流水比例抽成,比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行为人只关心流水走了多少,不太在乎钱从哪来。而诈骗共犯的获利往往和诈骗结果直接挂钩,事前说好按诈骗涉案金额比例分赃、拿提成,或者直接领取高额固定报酬。
第二个看参与程度。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只出账户,不碰具体诈骗环节。诈骗共犯就可能深度参与了,比如做引流、背话术、负责收款转账、取现分赃,有的甚至直接跟受害人对接。
第三个看认知证据。聊天记录里如果只有 “过流水”“刷积分”“走账” 这类模糊说法,一般只能往帮信罪靠。如果明确聊到 “这是诈骗来的钱”“被害人的款”“话术”“杀猪盘”“盘口” 这类具体内容,就很容易往诈骗共犯方向认定。
第四个看资金特征。帮信罪的 “跑分” 资金通常来源很杂,可能是赌博、诈骗、洗钱混在一起走。诈骗共犯的资金来源就相对单一,基本就是自己参与的那几起诈骗的赃款。
四、为什么很多案子一开始按诈骗立案,最后变成帮信
这类案子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往往先以诈骗罪立案。因为受害人报案都说 “我被骗了”,钱最终流到哪个账户,账户持有人自然先被列为嫌疑人。
但查着查着就会发现,提供账户的人可能就是单纯 “跑分” 赚点提成,既没参与具体诈骗操作,也不知道上游干的就是诈骗,这时候就会变更罪名为帮信罪。这种情况在实务里特别常见。
所以家属别一听到 “诈骗” 两个字就慌。侦查阶段的罪名不是最终结论,关键要看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上游是诈骗,并且有帮助诈骗的共同故意。
五、几个容易误判的情形
第一种,介绍别人 “跑分” 自己从中抽成。这种情况介绍人自己通常先构成帮信罪,但如果介绍的时候明明白白告诉对方 “这些钱是诈骗来的”,那就可能构成诈骗共犯。
第二种,提供账户后又帮忙取现、转账。如果只是为了完成 “跑分” 任务,按对方指示操作,一般还是定帮信罪。但如果明知是诈骗赃款,还主动帮忙转移、拆分、取现、换汇,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共犯。
第三种,长期、大量、高频提供账户。偶尔出一两张卡,可能情节轻微。但如果组织好几个人、长期稳定提供大量账户,获利还很高,办案机关更容易认定主观恶性深,甚至会推定你对上游犯罪是有明确认知的。
第四种,学生、务工人员这类 “工具人”。这类人大多是被高额报酬诱惑进去的,主观恶性不大。如果确实不明知上游是诈骗,现有证据也推定不了明知,也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主观上确实不具备犯罪明知而不按犯罪处理,或者按帮信罪从轻处理。
“跑分” 类案件的罪名认定,说穿了就一句话:主观明知的内容,决定了最终的罪名。
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不知道具体是诈骗,通常是帮信罪。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还事前通谋、积极提供帮助,才是诈骗共犯。
家属遇到这类案子,别只盯着 “提供了几张卡”“转了多少钱” 这些客观行为。更重要的是去看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实际工作内容、获利方式,这些才是判断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罪名从来不是凭空定的,是靠证据一环一环堆出来的。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那个环节,就是辩护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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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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