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大额转账分手后要不要还?宁波一律师多起“附结婚目的赠与”案件有裁判文书佐证
【导语】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一旦感情破裂,往往会变成法庭上的争议焦点。近年来,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在各地法院呈增长趋势。近日,记者梳理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经办的多起婚恋财产案件发现,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款项性质的认定、证据的完整程度,以及诉讼程序上的应对时机。
一、26万余元婚约财产纠纷:管辖异议成立,案件移送宁波后原告撤诉
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中,原告范某(男)向江西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女)。范某诉称,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以结婚为目的交往,一年间先后向张某转账合计268533.19元;现双方感情破裂,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所附条件未能成就,故要求张某全额返还上述款项。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张某委托陈群律师代理应诉。陈群律师接手后,首先就案件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主张本案不应由江西某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宁波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管辖异议被法院采纳,江西某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宁波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移送至宁波后,陈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了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材料,提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关系,案涉款项系用于维系恋爱关系及双方日常消费支出,并提供了完整的支付流水予以佐证。原告在收到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后,于开庭前一日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最终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结案。
从程序上看,这起案件经历了"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实体答辩—原告撤诉"的完整过程。对异地被起诉的一方而言,管辖异议的及时处理,既降低了异地应诉的成本,也为后续实体抗辩争取了更充分的准备时间。
二、36万元附结婚目的赠与案:移送被告居住地审理后,原告诉请被驳回
在另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中,原告蒋某(男)与被告唐某(女)均系单身。蒋某为追求唐某,在三个月内为其购买贵重物品并多次转款,合计约36万元。两人分手后,蒋某以"赠与系以结婚为目的、所附条件未成就"为由,向唐某户籍地四川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返还。
唐某委托陈群律师代理后,陈群律师先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指出案件不应由原告选定的法院审理,最终案件被移送至唐某居住地的绍兴某法院审理。在实体抗辩环节,其提出几点意见:双方并无婚约书证,也不存在"不结婚即返还"的聊天记录;案涉36万元中包含双方共同消费、日常往来及女方自行购置的物品,与以缔结婚姻为直接目的的给付存在区别,不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驳回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蒋某未提起上诉。
三、多起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
除上述案件外,陈群律师经办的同类型案件中,还有几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受到关注:
其一是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纠纷。原告黄某起诉要求被告津某返还恋爱同居一年多期间转账的28万元。被告起初自行应诉,后委托陈群律师代理。陈群律师梳理双方同居期间的支出记录与资金往来后提出,原告所转款项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属于应当返还的赠与款项。法院结合被告提交的支出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后仅判令被告返还3万元,其余诉请未获支持。
其二是涉房产的赠与合同纠纷。原告王某起诉被告邬某等,主张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赠与邬某,要求邬某返还房产价值260万元。陈群律师代理被告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款项进入被告名下、房产亦未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宁波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三是一起标的较大的涉婚内财产赠与案件。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两套房产及现金、日常消费等合计680万元。代理被告一方,陈群律师围绕购房合同签订主体、按揭还款来源、税费缴纳凭证与银行往来逐笔勾稽,提出房产系被告自行出资购买等意见。宁波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仅支持3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据介绍,上述案件均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相应法律文书存档,案件当事人名称均作化名处理。
四、法律边界: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转账都能要求返还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款项性质认定、财产来源核实与举证责任分配三个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以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同时应当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裁判规则也进一步明确: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从已公开的裁判文书看,法院在具体认定时,通常会结合转账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备注内容、双方聊天记录、是否存在订婚或商议婚期等婚姻安排,以及款项的实际用途综合判断。这意味着,同样是恋爱期间的转账,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与具有婚约背景的大额给付,在法律上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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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业经历与办案方法
陈群律师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200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2011年创办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从事法律执业的时间已超过23年。其业务范围涵盖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等领域,也办理刑事辩护业务。
在婚恋财产案件中,他积累的一个经验是:既代理原告,也代理被告。代理原告时,需要从零散的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中固定款项性质、补强证据链;代理被告时,则要逐笔拆解原告主张的金额,区分借款、赠与、共同消费、自行购置等不同性质,剥离不属于案涉争议的部分。这种双向办案的经历,使其对双方的举证方向与抗辩要点较为熟悉。
程序应对同样是其中的一环。在异地被起诉的案件中,先行审查管辖连接点、依法提出管辖异议,是改变被动局面的常见做法。前述两起案件中,案件分别被移送至被告居住地法院审理,为后续的实体抗辩创造了条件。
此外,对案件风险的客观评估也被视为必要步骤。由于此类案件多数没有书面协议,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哪些款项有争取空间、哪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都需要在接受委托后尽早向当事人说明。
六、几点提示
法律实务人士提示,遇到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争议,当事人可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保存证据。转账凭证、微信或其他聊天记录、购买凭证、通话录音等应及时留存,转账时可对款项用途作必要备注。
二是区分法律关系。婚前借款、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对应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差异。
三是积极应对诉讼。作为被告收到传票后不应消极回避,缺席审判、错过答辩举证期或自行提交不当材料,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不利后果。
四是尽早作专业评估。在证据相对薄弱、案件临近开庭的情况下,也可委托律师重新梳理时间线与资金流水,再判断下一步方案。
(文中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审理案件事实,当事人均为化名。具体案件结果需结合个案证据与事实判断,本文仅作法律实务纪实报道,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任何律师的委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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