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加强对客运站等重点区域的执法巡查。9月14日,我市安全隐患暗访检查组和执法人员在崇州客运站查获一起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案件。
【案件】
未取得许可,非法拉客被查获
当天上午8时30分许,执法人员按照部署在崇州客运站开展蹲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 的小型轿车,在客运站门口搭载一名乘客,双方协商约定由驾驶员将乘客送至崇州市三江街道备战桥,议定车费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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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杨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其驾驶的车辆亦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固定相关证据,并依法扣押涉案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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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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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危害】
非法营运,乘客权益难保障
非法营运车辆未经过营运资质审核,车况性能缺乏专业检测;驾驶员也未经过从业资格培训与考核,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难以保证。
更关键的是,非法营运车辆通常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往往面临理赔难、维权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同时,非法载客容易出现绕道、乱收费、中途甩客等违法行为甚至发生刑事案件等问题,并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营运记录和正规票据,乘客投诉维权的难度也更大。
【提醒】
非法营运、非法载客,
可能面临这些法律后果
一、客运非法营运的情形:
1.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适用于核载9座以上不包含9座的车辆)
2. 对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处罚
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适用7座及以下车辆,在成都市域范围外从事运输经营的,以及7座以上9 座及以下车辆适用)
3. 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车经营的
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变相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适用于利用7座及以下客运车辆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运输经营的情形)
二、货运非法营运情形(无证运输危险货物)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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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驾驶员,从事客运经营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切勿心存侥幸;提醒广大市民,乘坐“黑车”看似省钱方便,实则暗藏风险,严重威胁大家的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出行时应选择正规营运车辆,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
执法部门将持续严查严打,对非法营运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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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回访
9月16日,崇州市安全隐患暗访检查组,对前期曝光的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开展回访核查,检验整改落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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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远镇的这家敬老院员工宿舍区内,应急照明灯具已重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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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子镇这家敬老院疏散指示牌不再被椅子遮挡,在显眼的位置。住宿通道配电箱已全部上锁。二层出口处电气线路端头裸露,已整改。
在元通镇的养老院,灭火器不再被遮挡,在醒目易取的位置。应急物资柜开展了定期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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