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山股权收购中非常常见的三类坑:个人签字收购矿山股权,出事拿事后出具的公司内部决议,主张自己只是代理人不承担付款;收购后爆出大量账外旧债,把采矿权搞到被司法拍卖;目标矿山还存在对外采矿权承包,收购方以为全部矿区都归自己。
本案是最高法矿业股权转让再审标杆裁定,厘清签约主体责任、事后内部决议对外无效、债务兜底条款效力、另案生效判决对收购范围的约束力四大实务要点,做矿山股权并购务必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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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案情
刘某某、张某某、高某作为转让方,与李某某签署《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及所属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所有资产转让协议》以及两份补充协议,收购丰宁集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集成矿业)全部股权。工商登记显示70% 股权直接登记至李某某个人名下。
交易背景:集成矿业名下持有采矿权,但该公司还存在对外采矿权承包合同,将部分矿区交由案外人丛某某承包经营,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该部分矿区的采矿经营管理权归属于丛某某。
交易过程中双方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显示截至股权移交前,公司负债7606.05 万元。后续签署补充协议专门约定:乙方(李某某)偿还企业债务以1 亿元为基数,甲方确认,多不退、少不补;同时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生效后,受让方承担转让前全部债权债务、承包合作相关责任。
收购完成之后,集成矿业爆出大量股权转让之前就已经形成的账外债务,接连陷入诉讼执行,最终集成矿业名下唯一采矿权被司法拍卖处置。
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刘某等人起诉索要转让价款。
诉讼中李某某提出三点核心抗辩:
1.我只是香港众焱天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是代公司签约、代持股权;提交原审判决之后才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签约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2.转让方故意隐瞒巨额账外债务,大量旧债不在审计报告之内,直接导致采矿权被拍卖,转让方构成恶意违约;
3.案外人丛某某的矿区承包合同应当由转让方自费解除,该矿区应当属于本次股权转让资产范围,转让方没有履行解除义务构成违约。
一、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某承担股权转让款给付义务。李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法裁定: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本案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事后形成的公司内部董事会决议,不能推翻个人对外签约的合同责任
实务误区:个人出面签股权转让协议,股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出事之后补一份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自己只是代表公司,个人不用掏钱。
最高法明确两层裁判逻辑:
1.案涉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签约主体是李某某个人,股权工商登记至李晓良个人名下。
2.这份证明“代理签约” 的董事会决议,是原审判决作出之后才新形成的证据,并非签约当时产生;并且董事会决议属于香港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人。
不能仅凭事后内部文件,免除个人对外签署合同的付款义务。
实务提示:如果真实属于公司收购,签约时就应当以公司名义签署,股权直接登记在公司名下;不要用个人名义签字,后续再拿内部文件试图脱身。
规则2:股权转让协议明确 “债务兜底、多不退少不补”,收购方应当自行承担账外旧债商业风险
实务误区:有审计评估报告,出现报告没有记载的账外旧债,一律视为转让方隐瞒、由转让方承担全部后果。
本案关键合同条款:在已经出具审计报告,确认负债7606.05 万元的前提下,双方仍然在补充协议专门约定,受让方偿还债务以 1 亿元为基数,多不退、少不补。
最高法解读:该条款恰恰就是双方为了解决审计报告可能遗漏零散、账外债务而专门设置的风险兜底约定。
李晓良作为商事主体,应当预见收购矿山股权的商业风险;协议明确受让方承担转让之前全部债权债务。因未清偿旧债导致采矿权被拍卖,该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能归责于转让方。
⚠️注意:不是所有账外债务都全部由收购方买单;前提是合同已经明确作出兜底式风险承担约定。没有此类特殊约定,隐瞒重大债务仍然可以向转让方追责。
规则3: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部分矿区属于第三方承包经营权,后续签署补充协议,视为收购方明知并接受该事实
实务误区:我收购的是公司100% 股权,那么公司名下所有矿区自然全部归我,之前的对外承包都应当由卖方清理完毕。
本案中,丛某某采矿权承包纠纷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部分矿区采矿经营管理权归丛某某。在该判决生效之后,李某某仍然继续和转让方签署补充协议,继续推进股权转让履行。
最高法认为,该行为证明李某某明知这份生效判决的内容,认可该部分矿区不在本次转让交付范围,不能事后再主张转让方负有自费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
实务提示:收购矿业股权,务必检索目标公司涉诉、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有生效判决确认第三方权益的,后续继续履行合同,会被视为接受既有权利现状。
三、矿山股权并购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个人帮忙签合同,背后有公司,出事拿事后内部决议,个人不用承担责任。
正解:内部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合同相对方。想要公司担责,签约环节就要以公司名义签约,股权登记至公司主体。
❌误区 2:做过审计评估,凡是审计没有记载的旧账,全部属于卖方隐瞒,卖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正解:要看股权转让协议债务承担条款。如果明确约定“多不退少不补” 兜底条款,账外债务商业风险由收购方自担。
❌误区 3:收购目标公司 100% 股权,就等于公司名下全部矿区、全部资产完整归收购方,历史遗留承包全部由卖方清理干净。
正解:股权不等于实物资产的绝对完整交付。如果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第三方承包经营权益,收购方继续履约,视为接受现状。
❌误区 4:收购之后采矿权因为历史旧债被拍卖,直接归责于原股东隐瞒债务。
正解:需要结合合同债务承担条款,区分风险归属;如果约定受让方承担全部旧债,不还债导致资产被处置,风险由收购方承担。
四、矿业股权并购实操建议(收购方& 转让方)
✅收购方(矿企、投资人)
1.签约主体务必做实:实际是公司收购,就用公司签署全部交易文件,股权登记在公司名下,不要使用自然人名义代签,避免个人被追责。
2.债务条款不要盲目签兜底条款:慎用“多不退少不补” 这类兜底条款。如果担心账外债务,应当设置:或有债务担保、保证金、尾款扣留机制,约定审计之外的未披露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尽调务必检索全部生效裁判文书:查询目标公司全部涉诉、执行、生效判决,重点排查采矿权承包、租赁、对外合作;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第三方权益的,要在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清理责任、清理时限、违约金。
4.不要明知存在第三方矿区权益,还继续推进交易,事后再主张对方违约。已经发现历史遗留承包、判决,应当把解除承包作为交易先决条件。
✅转让方
1.审计评估尽量完整披露债务;如果要设置“多不退少不补” 兜底债务条款,务必提示风险,保留沟通、提示的证据。
2.目标矿山存在生效判决确认第三方矿区承包权益,签约前应当完整向收购方披露,书面固定对方知晓该事实的证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本案裁判要旨
矿业股权转让交易中,事后形成的公司内部董事会决议不能对抗外部交易相对人,不能免除对外签约个人的合同付款义务。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方承担转让前全部债权债务,并且设置“多不退少不补” 债务兜底条款,审计未披露的账外债务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因不履行偿债义务导致采矿权被司法拍卖,后果由受让方自负。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部分矿区属于第三方采矿承包经营权,收购方在该判决作出后继续签署补充协议推进交易,视为对该权利现状知情并接受,不得再要求转让方自费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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