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着"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她签了字,放弃了抚养费,独自带着还在哺乳期的女儿生活。直到半年后,她才知道那份协议背后藏着一个她完全不知情的事实。
这不是一个关于"该不该原谅"的故事。这是一个关于信息不对称的故事——当一个人在做决定时,手里拿到的是一份被刻意筛选过的信息,那这个决定,还算数吗?
时间线还原:从结婚到发现真相
刘某与江某均为二婚。两人于2021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11月生育一女。2023年6月16日,尚处于哺乳期的刘某与江某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婚生女由刘某独自抚养、江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作出分割。协议中未提及婚姻过错与损害赔偿相关内容。
离婚后,刘某偶然得知,江某早在2023年初便与婚外异性梁某某交往,且在婚内与其发生关系致其怀孕。二人离婚仅半年,梁某某便在2023年12月27日足月产下一子,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生父为江某。
也就是说,在刘某签下那份"性格不合"的离婚协议时,江某与梁某某的关系已经存在,且梁某某已经怀孕。刘某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后,才确认前夫婚内出轨并致他人怀孕生子的重大过错事实。
她主张5万,一审二审都只判了1.5万
刘某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致使第三者怀孕,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体的重大过错方。因刘某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其索赔诉求合法有据。
综合案件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江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刘某主张,自己离婚时对男方婚内重大过错毫不知情,江某刻意隐瞒事实,致使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不平等离婚协议,不仅少分财产、多担债务,还独自承担女儿全部抚养压力。男方在其产后最脆弱的哺乳期出轨,主观恶意大、精神伤害持久,1.5万元赔偿金额过低,请求改判支持5万元索赔诉求。
江某则否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辩称无亲子鉴定无法证实孩子系其亲生,婚内仅属普通道德层面的交往过错,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且双方系自愿离婚。江某认为,自己在婚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道德上范畴,没有重婚,没有与他人同居,没有遗弃家庭成员,不构成重大过错。在没有重大过错只有轻微损害的情况下,1.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请求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维持1.5万
福建省龙岩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婚内出轨、致使第三者婚内怀孕的事实,二审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自身自认。结合孩子孕周、双方交往及生育时间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江某的婚内重大过错事实。
法院认定一审1.5万元的裁量合理有据,刘某主张的5万元赔偿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责分担。
这件事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
不是1.5万这个数字本身。而是刘某签离婚协议的那一刻,她以为自己是在处理一段"性格不合"的婚姻,实际上她是在一份被隐瞒了关键信息的文件上签了字。
她放弃了抚养费,少分了财产,多承担了债务——这些决定,都建立在她不知道对方已经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的基础上。
法院最终认定江某存在重大婚姻过错,也认定刘某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但赔偿金额的裁量,综合了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最终落在1.5万元。
法律给了她一个"过错方"的认定,但没能给她一个与伤害对等的数字。这中间的落差,或许才是很多人看完这条新闻后,沉默最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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