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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永前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在全球化、数字化和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21世纪,法学研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地域边界。法律当然具有鲜明的地方性,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植根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社会结构、经济条件和文化环境之中,因此法律制度本身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知识”属性。但是,法律问题所面对的人类社会基本矛盾却具有相当程度的共通性,例如劳动关系、公司治理、平台经济、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环境治理、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以及司法制度运行等问题,在不同国家虽然表现形式不同,却具有可以进行比较、分析和相互借鉴的共同基础。正因为如此,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既不能脱离中国现实,更不能长期停留在封闭的知识体系之中,而应当在立足中国问题、中国制度和中国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能够与国际法学研究进行平等对话的研究范式、学术语言和知识体系。
从目前中国大陆法学研究的总体状况来看,规范法学研究仍然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这种研究具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价值。法学作为规范性学科,首先必须回答法律规范“是什么”“为什么如此规定”以及“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等基本问题。研究者通过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制度设计中的矛盾、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并进一步探讨不同法律解释方案的正当性。因此,规范分析、法教义学研究、法律解释研究以及制度比较研究,构成现代法学研究不可缺少的基础。尤其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准确理解法律规范、建立法律规范之间的体系联系,是维护法治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基本条件。
但是,如果法学研究长期停留在规范文本本身,就容易形成一种相对封闭的研究结构,即研究者不断讨论“法条应该如何解释”,却较少追问“法律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法律条文写得非常完善,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就能够得到同样完善的实施;一个制度在规范意义上具有合理性,也不意味着其在现实运行中一定能够产生预期效果。因此,现代法学研究必须逐渐从“法律是什么”进一步走向“法律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从单纯研究规范本身走向同时研究规范实施、制度运行以及社会行为的真实变化。这正是实证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所在。
所谓法律实证研究,并不是简单地在论文中加入几个统计图表,也不是把若干案例或者裁判文书进行分类以后制作几个柱状图、饼状图。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核心在于以经验事实和可观察数据检验某一个明确的研究命题或者研究假设。研究者首先需要提出一个可以被检验的问题,例如某项法律制度实施以后是否真正降低了某种违法行为?某种司法政策是否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某项劳动保护制度是否真正改善了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某种公司治理制度是否降低了企业代理成本?平台算法管理是否导致了劳动者新的风险?这些问题都不是简单通过阅读法条就能够回答的,而需要通过数据、访谈、问卷、田野调查、案例材料或者其他经验研究方法进行验证。
因此,法律实证研究实际上包含多种不同的方法路径。质性研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深度访谈、参与式观察、文本分析等方式,深入理解法律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运行机制;案例研究可以通过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件分析制度运行中的具体问题;定量研究则可以利用统计数据、司法数据、企业数据、问卷数据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通过变量设计、相关分析、回归分析、因果识别等方法,对法律制度与社会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实验研究、自然实验、准实验以及其他因果推断方法,进一步判断某项法律制度究竟是否产生了预期效果。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定量研究并不是为了让法学论文“看起来更像社会科学”,更不是为了增加几个复杂公式来提高论文的技术含量。数学模型、统计模型和计量方法只有在真正服务于研究问题的时候才具有学术意义。如果研究者提出某项制度会影响企业行为、劳动者行为或者司法裁判行为的假设,那么真正有价值的定量研究,应当通过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模型验证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关系有多强、产生这种关系的机制是什么,并在一定条件下进一步对未来行为趋势作出合理判断。由此,实证研究才能真正从“描述现象”走向“解释现象”,再从“解释现象”进一步走向“预测趋势”。
这也是当前中国法学研究值得进一步加强的一个方向。近年来,中国法学界的案例研究迅速发展,大量研究开始利用司法裁判文书、司法公开数据以及其他公开信息进行分析。这无疑是一个重要进步。中国拥有规模庞大的司法案件数据,这为法律实证研究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研究资源。但是,研究裁判文书本身并不等于完整地研究司法运行。裁判文书呈现的是司法过程的最终文本,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发生了什么,当事人为什么选择诉讼或者不诉讼,律师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法官在作出裁判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影响,以及最终裁判文书与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什么差异,这些问题仅仅依靠裁判文书本身往往难以完整回答。因此,中国法学的实证研究需要从“文书数据研究”进一步走向更加完整的法律运行研究,从结果数据进一步走向过程数据,从单纯观察司法结果进一步研究司法行为产生的机制。
从国际法学研究的发展来看,英美法学界在法律经济学、法律与社会研究以及经验法律研究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传统。法律经济学尤其强调通过经济学理论和经验数据分析法律规则对于个人、企业以及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例如,一个法律规则实施以后,是否改变了行为人的成本和收益结构?不同责任制度是否会导致不同的行为选择?某种监管制度究竟提高了社会福利,还是增加了不必要的制度成本?这些问题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法律规范解释,而进入法律制度与社会行为互动的层面。法学研究因此不再只是解释“法律规定了什么”,同时还需要分析“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这种规定产生了什么后果”以及“是否存在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学研究必须简单复制英美法学的研究模式。法律具有地方性知识属性,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本身就是具有重要国际研究价值的知识资源。真正值得我们做的,是在中国现实中发现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用严格的学术方法进行研究,并以国际学术共同体能够理解的概念、理论、方法和语言表达出来。换言之,我们不是为了“西方化”而研究,也不是为了简单迎合国际期刊而改变研究对象,而是要实现一种更高层次的学术转换:问题来自中国,材料来自中国,研究扎根中国,但理论可以与世界对话,方法可以接受国际检验,结论可以产生国际意义。
这也是“把论文写在中国大地上”与国际学术传播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的根本原因。真正有生命力的中国法学研究,首先必须扎根中国现实。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制度创新、司法实践、企业治理、劳动关系变化、数字经济治理以及人工智能应用,本身就是极其丰富的研究对象。如果中国学者不能研究自己的现实问题,反而一味追逐国外流行的研究议题,那么即使发表了国际论文,也未必能够形成真正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学术贡献。但是,仅仅研究中国问题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回答:中国经验对于世界究竟意味着什么?
如果一项研究只是在中国法律条文内部进行解释,它可能具有较强的国内学术价值;如果进一步能够发现中国实践中的某种制度现象,并将其放置在比较法、法律经济学、法社会学或者全球治理的框架中进行解释,那么它就可能产生国际学术意义。例如,中国平台经济中的劳动关系、中国人工智能治理中的法律责任、中国数字经济中的数据权利、中国企业治理中的特殊制度安排,都可以成为国际学术共同体讨论的重要问题。关键不在于把“中国经验”简单包装成一个英文论文,而在于从中国经验中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问题,形成能够与既有国际理论进行比较、修正甚至竞争的新知识。
因此,国际发表对于中国法学研究而言,其真正意义并不是简单增加几篇英文论文,而是建立一种面向世界的学术表达能力。英语作为当前国际学术交流中最重要的工作语言之一,使不同国家的研究者能够在相对统一的语言环境下进行知识交流。尤其随着互联网、开放获取出版以及人工智能和大语言模型的发展,英文知识的全球传播能力正在进一步扩大。中国学者如果只在中文学术体系内部交流,就很难让世界其他国家的研究者充分了解中国正在发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创新。因此,中文发表与英文发表不应当被理解为二选一,而应当形成相互补充的关系:中文发表主要服务于中国法治实践和中国学术共同体,英文发表则进一步承担国际传播、国际比较和理论对话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改变一个观念:国际发表不是为了证明我们能够“融入世界”,而是为了使中国研究能够真正进入世界知识体系。融入只是第一步,对话是第二步,影响才是更高阶段。未来中国法学研究真正需要追求的,不只是把中国法律问题翻译成英文,更不是简单把中文论文翻译以后投稿国际期刊,而是要形成自己的研究问题、理论解释和方法体系,并通过国际学术共同体能够接受的方式参与全球学术竞争。只有这样,中国法学才能逐渐从国际法学知识的“学习者”和“使用者”,走向国际法学知识的“贡献者”和“创造者”。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无论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都必须具有真正的学术增量。宏观研究要能够提出新的理论解释,中观研究要能够发现新的制度机制,微观研究要能够解决具体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规范研究不能只是重复法律条文,也不能只是对已有观点进行重新排列;实证研究同样不能只是罗列案例、制作图表。二者共同的核心要求都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批判既有研究、形成新的解释,并通过合理的方法证明自己的观点。
因此,法学研究中的“批判性”并不意味着简单否定现有制度,而意味着对既有理论、制度和实践保持持续的反思能力。研究者应当敢于追问:现行制度为什么这样设计?它解决了什么问题?又产生了什么新的问题?既有研究的解释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其他解释路径?法律规范与现实运行之间是否存在落差?如果存在,产生这种落差的原因是什么?能否提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只有当论文真正完成了从“描述”到“解释”、从“解释”到“批判”、再从“批判”到“重构”的过程,学术研究才可能形成真正的价值。
当然,法学研究还必须保持必要的学术克制。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是具有高度制度性和规范性的应用学科。法学研究当然可以讨论价值问题,但对于那些难以通过经验方法验证的意识形态或者价值判断,应当保持必要的学术边界。真正严谨的学术研究应当尽可能把可以观察、可以分析、可以验证的问题交给学术方法来处理,把价值判断与经验事实、规范解释与因果推断清楚地区分开来。只有坚持这种方法论上的自觉,才能避免把个人立场简单包装成学术结论。
展望21世纪,中国法学研究面对的真正任务,已经不只是“如何与国际接轨”。“接轨”本身意味着我们仍然把自己放在追赶者的位置。更高层次的目标应该是:在扎根中国现实的基础上,与国际学术共同体建立平等、持续和具有创造性的知识对话,并最终形成具有国际解释力的中国法学理论。
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巨大的经济社会实践,也正在经历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平台治理、劳动关系、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等一系列深刻变化。这些现实本身就是巨大的法学研究资源。真正值得期待的是,未来中国青年法学学者不仅能够熟练阅读国际文献、掌握国际研究方法、发表高水平英文论文,更能够从中国现实中提出世界共同关心的问题,用严谨的规范分析、法教义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案例研究和定量实证方法形成自己的解释框架。
从“研究中国”走向“解释中国”,从“解释中国”走向“让世界理解中国”,最终再从“让世界理解中国”走向“以中国经验贡献世界法学理论”,这应当成为新时代中国法学国际化发展的重要方向。
真正的国际化,并不是放弃中国问题;恰恰相反,真正的国际化,是让中国问题具有世界意义,让中国经验能够产生理论价值,让中国学者以国际学术共同体认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并最终参与乃至推动世界法学知识体系的发展。
这或许才是21世纪中国法学学术论文走向国际、法学学术研究真正实现国际接轨的深层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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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VitaFront Press
微信编辑:张菁菁
责任编辑:刘琪 黄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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