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代表委员+司法建议”助推律师代表委员监督履职与执业权益保障
2
拓展深化“代表委员联络站”功能 多重保障律师代表委员高效履职
3
“民事纠纷案件调查取证”数字应用助力律师高频事项办理“一次不用跑”
4
冉某某寻衅滋事案——不满律师正当履职,威胁辱骂、强行索要律师财物,构成犯罪
5
吴某诉某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法律援助律师未实现当事人诉求但依法履职尽责的不应被追责
6
王某某等人诉刘某某、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律师违规代理妨碍民事诉讼,依法予以司法惩戒
一
“代表委员+司法建议”
助推律师代表委员监督履职与执业权益保障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市高法院统一部署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持续创新“代表委员+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代表委员的专业优势与监督职能,将其融入司法建议办理全过程,不断提升司法建议的社会治理效能,为律师代表委员监督履职搭建平台,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构建“监督有渠道,权益有保障”的良性互动格局。
一
主要做法
一是精准匹配专业特长。发挥律师代表委员执业中接触行业共性问题多、了解群众需求深的优势,建立“全国-市-区”三级联络台账,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产权保护等专题类别司法建议调研工作。二是靶向聚焦社会治理难点。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短板、群众权益保障盲区等普遍性问题,邀请律师代表委员深度参与调研论证、制定整改举措建议。依托实务经验,联合律师代表委员共同把脉未成年人网购药品监管缺失、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平等就业维权难等领域难题,让司法建议靶向聚焦破解社会治理难点。三是构建全过程协同联动机制。将律师代表委员监督履职贯穿司法建议的调研、论证、起草、督办、回访全过程。邀请代表委员通过走访调查、座谈交流、见证实施、评估反馈等方式跟踪办理进度、监督办理质量,实现监督无死角、履职不断档、执业有保障。
二
创新特点
一是双重身份赋能,强化治理效能。主动邀请律师代表委员参与司法建议办理,发挥其兼具代表委员身份与法律专业素养的双重优势,结合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难点,以律师执业与代表委员履职监督双重视角,强化司法建议的针对性、执行力和社会效果,为更多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二是全链闭环参与,拓宽履职维度。律师代表委员调研走访司法建议涉案单位,结合办案经验论证举措,共同起草相关条款,跟踪落实办理进度,协调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既拓宽了律师代表委员履职视野,又提升监督履职效能,为律师代表委员执业权益保障搭建起“接地气、办实事、解难题”新平台。三是保障治理融合,实现双向共赢。通过“代表委员+司法建议”模式,充分释放律师代表委员的法律专业、监督履职优势,代表委员、人民法院同频发力精准解决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实现律师代表委员权益保障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双向共赢。
三
实践效果
一是参与社会治理效能显著提升。通过律师代表委员的专业优势赋能与履职监督推动,司法建议从“个案纠偏”向“类案规制”“行业治理”“社会善治”迭代升级。2024年以来,律师代表委员参与司法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出台改进举措21项。如深入调研辖区114起案涉非经营性网站运行情况,制发《加强非经营性网站监管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司法建议书》,促推被建议单位开展“僵尸”网站排查,引导企业及时注销,加强运行监管及风险预警;加强文物保护司法建议,促使属地政府落实建立文物工作专班、健全文物安全巡查机制等举措,提升未定级文物的识别和保护。二是监督履职与权益保障实现双赢。2024年以来,累计邀请律师代表委员参与司法建议28人次,实现监督履职更具深度、更富实效。如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难问题发出的司法建议,在律师代表推动下,被建议单位采纳意见制定分期还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减免政策以及救助基金核销管理办法,惠及千余名群众。三是纽带作用充分彰显。借助律师代表委员的公信力,快速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缓解群众对立情绪;依托专业技能,精准厘清法律关系、分析维权路径,引导群众理性诉求。如加强预付式消费纠纷监管、规范平等就业权保护等律师代表委员参与形成的司法建议,促进了社会治理措施创新,更贴近群众需求、符合社会期待。
二
拓展深化“代表委员联络站”功能
多重保障律师行业代表委员高效履职
代表委员联络站是重庆法院落实“强基导向”六项工作重要举措之一,常态化、机制化、固定化、实质化邀请代表委员走进法院,收集民情民意,监督法院工作,为代表委员依法履职提供平台保障。在市高法院统一部署下,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持续拓展重庆法院“代表委员联络站”建设,以联络站为纽带,重点吸纳律师行业代表委员参与,不断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多重保障律师行业代表委员“双向履职”,共促基层社会治理。
一
主要做法
一是夯实基础,搭建沟通联络平台。吸纳7名律师行业代表委员入驻“代表委员联络站”,发挥其密切联系群众、深度联通行业的优势,常态化征集涉诉讼服务优化、律师执业保障等社情民意,“点对点”办理反馈;创新圆桌会商机制,针对反映较为集中的共性问题,“面对面”分析会商、研究对策、闭环落实。二是深化赋能,创新联动调解机制。根据律师行业代表委员专注领域,分类邀请参与先行调解,以代表委员说法理、驻院调解员讲情理的方式,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过代表委员示范引领、积厚成势,促进形成较为固定参与纠纷调解的律师群体,助力辖区成立以律师群体为骨干的人民调解协会。联合律师行业代表委员深入调研,转化形成近十万字的《民商事调解工作手册》。三是形成合力,打造多元共治格局。创新“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多向发力、跟踪问效工作模式,联合律师行业代表委员全方位走访调研、多维度互动沟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意见建议。充分运用案例库、法答网等“鲜活样本”,协同开展“普法宣讲基层行”活动。
二
创新特点
一是依托双向沟通、调研会商“聚共识、汇合力”。构建“亲”不逾矩、“清”不远疏的良性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律师行业代表委员双重履职优势,重点倾听行业代表亲历性意见建议,使律师执业保障措施更加完善;进一步搭建沟通桥梁,以“个体发声”推动“系统建言”,实现法院涉律师联络工作从“单向听取”到“共识汇聚”,让律师更好成为法官的益友诤友。二是通过双向驱动、畅通运行“治已病、防未病”。促进构建交流交融、互学互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联动调解过程中深入交流意见、增进互敬互信,从不同职业经历、实践经验出发,共寻符合司法规律的纠纷“最优解”,以点带面不断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三是坚持双向发力、标本兼治“促公正、助治理”。促进构建同频共振、同心共谋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破题,深度融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汇聚各方力量共谋“一件事”,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三
实践效果
一是人民法院与律师群体联络更加密切。常态化征集涉司法服务、律师执业保障意见建议23条,开展专题会商研讨6次,转化形成改进举措18项。其中,探索建立律师电子送达库等创新举措,在全市推广;4名驻站律师行业代表委员获评“优秀基层人大代表”“优秀政协委员”。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更加深入。在驻站律师代表委员示范带动下,辖区38名律师加入人民调解协会,形成以律所、心理咨询、社工、仲裁、公证、行业协会为核心的“1+6+N”专家库,联动化解某建设公司民工工资系列案获群众锦旗感谢,8个调解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三是高效能社会治理成效更加凸显。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工作模式,驻站代表委员提出4项社会治理建议入选辖区优秀提案;驻站代表委员建言助推辖区党委政府专项支持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增配22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法”“律”携手连续五年普法宣讲,获得群众广泛好评。
三
“民事纠纷案件调查取证”数字应用
助力律师高频事项办理“一次不用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调查取证渠道单一、申请审批效率不高、业务协同处置不及时、信息数据反馈不规范等卡点,率先构建全国法院跨部门跨层级三级业务协同“民事纠纷案件调查取证”数字应用,流程环节缩减50%,申请事项最快1小时内办毕,助力实现律师等群体执业高频事项“一次不用跑”。
一
主要做法
一是从“线下”到“线上”,构建多元应用场景。依托“渝快办”“渝快政”及数字化城市运行治理中心,构建线上申请智能管控、调查取证在线处理、数据多元反馈、流程闭环监管等数字化场景,律师不用持纸质调查令奔走协助调查单位,有效解决部门推诿,减轻当事人诉累。二是从“单兵”到“联动”,实现多跨部门协同。聚焦婚姻登记、银行账户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取证高频事项,与公安民政等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协同联动,打通数据壁垒。同时,支持各层级行政职能部门的使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规定即可提供相关证据数据。三是从“发起”到“应用”,做实完整工作闭环。当事人及律师登录“渝快办”应用端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法官在“渝快政”端审核通过自动形成调查取证协助函,通过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端和治理中心推送至协同单位,协同单位反馈证据材料,法官查阅审查后决定是否推送申请人,各环节紧密衔接,确保全流程科学规范、透明高效。
二
创新特点
一是创新调查取证指尖运行模式。构建覆盖民事纠纷案件调查取证申请、审批、签发、送达等全流程的数字平台,为当事人、律师及法官提供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引,切实提升诉讼服务的便捷性与体验感。二是创新审批流程智能监管机制。构建覆盖审批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全程可留痕,事后可追溯,增强取证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创新多跨协同调查取证通道。构建安全可靠的民事纠纷案件调查取证信息共享机制,解决信息多跨不畅问题,促进协同单位履职尽责,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三
实践效果
应用自2025年11月18日启用次日实现上线“即战”,1小时内办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调取涉案材料申请;运行以来,律师资格认证超两百人、“两端”活跃用户9048人次,线上申请1262件、办结率98.25%,三级事件流转办件804项,协同处置办结率100%,得到市工商联、律协、广大律师等广泛肯定,运行成效被市治理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推介,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法治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国家省市级媒体关注,获评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等奖项。
四
冉某某寻衅滋事案
——不满律师正当履职,威胁辱骂、强行索要律师财物,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律师周某接受当事人敖某某的委托,与被告人冉某某进行债务纠纷调解。调解过程中,周某坚持要求冉某某提供转账凭证,引发冉某某不满。冉某某以周某未按照事先约定金额进行调解,扣减没有银行流水凭证相应金额,致冉某某对敖某某债权少认定30万元为由,拦停周某等人乘坐的车辆,唆使康某殴打周某,冉某某言语威胁、辱骂,强行索要5000元后才让其离开。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并其他被告人还有非法拘禁、赌博等违法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其他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判决宣告后,冉某某未上诉,本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障律师合法履职、打击侵犯律师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依法履职、参与诉讼调解是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体现,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执业权利和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方式加以侵害。本案中,律师在参与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依法要求出具转款凭证,系正当履职行为。被告人拒不配合律师的正当履职要求,以非法手段对律师实施侵害,干扰律师依法正常履职,损害了律师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彰显了对律师执业权益的强力保护,对引导社会公众尊重律师、正确对待律师依法履职具有积极警示教育意义。
五
吴某诉某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律援助律师未实现当事人诉求但依法履职尽责的不应被追责
基本案情
吴某因工伤赔偿问题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某区司法局指派律师张某代理。张某依法协助吴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吴某已参保,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不予审理。吴某不服,坚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张某依其委托,在法定期限内起草诉状,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释明引导其采取诉前多元化解方式直接向适格责任主体社保中心主张权益。吴某通过社保中心获得相关费用后,仍以“律师未成功立案致权利无法实现”为由投诉张某履职不到位。某区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张某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程序无疏漏,已尽代理义务,投诉不成立,决定不予处理。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法律援助律师张某是否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经查,张某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及时转交吴某,并在法定起诉期内完成网上立案操作,已尽勤勉义务。某区司法局依据调查结果,认定张某并无律师执业失责行为,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代理诉讼,而非保证诉讼结果,不能因当事人诉求未实现而归责于律师。张某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行为规范、沟通及时,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履职尽责的典型案例。律师责任应以履职行为是否合规、尽责为依据,而非以案件结果作为判断标准。司法行政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针对律师的不实投诉依法作出“不予处理”决定,维护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权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依法履职的支持,为律师执业构筑了坚实保障。本案对规范投诉律师处理机制,营造律师敢于履职、依法履职的良好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六
王某某等人诉刘某某、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律师违规代理妨碍民事诉讼,依法予以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某甲带领王某某等7人前往外地务工。劳务结束后,在未取得原告本人诉讼授权的情况下,李某甲自行代王某某等7人签署民事起诉状、诉讼授权委托书,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起诉,诉请刘某某、董某某支付劳务费3.7万元。律师李某某还以同一方式、事实和理由,提起另外6起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7案累计诉请劳务费15.06万元。经审理查实,李某甲所持授权书仅为普通民事事务委托,不含代为起诉、代签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的专项诉讼权限;律师李某某明知全部民事起诉状、诉讼授权委托书均由第三人李某甲代签、无原告签字确认、未取得原告真实诉讼授权及其事后追认,仍批量提交诉讼材料、启动诉讼程序,实施诉讼代理行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起诉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代理应具备合法授权基础,民事普通委托不等同、也不能推定产生民事诉讼专项授权。律师负有对当事人身份、诉讼意愿、授权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全面审慎核查义务,不得在无真实授权、诉讼材料虚假的情况下违规代理诉讼。本系列案案涉起诉并非原告本人真实维权意愿,第三人超越民事委托范围擅自代为委托起诉,律师明知材料不实仍批量代理起诉,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遂依法裁定驳回第三人李某甲以原告王某某等7人名义的起诉;对违规执业、妨害民事诉讼的律师李某某施以司法惩戒罚款5万元;对主导虚假立案、妨害诉讼的李某甲予以当庭训诫、司法警示教育;向某律师事务所制发司法建议书,督促其整改收案审查不严、授权核验缺失、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李某某已足额缴纳罚款,律师事务所书面回函并落实全员警示教育、健全案件风控、规范执业管理等整改举措。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规制律师执业失范、严厉整治虚假诉讼、规范民事诉讼秩序的典型案例。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亦是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义务。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压实监管责任,完善流程管控措施,健全执业规范长效机制,助力构建合法、诚信、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人民法院依法严谨审查案件事实,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法律职业共同体依法依规履职,筑牢诚信诉讼防线,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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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新媒体编辑: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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