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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从劝阻到罚款,手机外放扰民有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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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如果通过,无疑标志着地铁、公交、高铁等公共出行空间噪声治理迈出了关键一步:从道德倡导转换到法治处罚的轨道。

其实,由交通运输部出台、2020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就已经明确,禁止乘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但未设定全国统一罚则,由各地细化执行。目前,具体到各地现行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以工作人员劝阻为主。

稍有不同的是,《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属于禁止行为,工作人员可开具“告知单”;《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明确,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武汉的规定曾被很多网友建议全国推广。广州此次更进一步,直接将200元处罚设为下限,力度更大,也更具警示意义。

如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已经是一个社会常识。然而,如果规定只有禁止而缺乏强制执行措施,禁令便容易沦为纸面规定。此前,因为电子设备外放声音引发过不少冲突,最后往往不了了之,症结正在于此。

广州此次拟出台的规定,既明确了执法主体——公安机关,避免了“谁来罚”的模糊与推诿;也设定了前置条件——经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给了乘客改正的机会,降低了执法的随意性。再加上明确的罚款数额区间,执行起来就于法有据、名正言顺了。

也许,这样严格的规定很少应用到现实场景中,但其存在依然是必要的。只有让广大乘客都知道有这么个罚款的规定在,大家才能真正把“别人不受噪声打扰”的权利当回事。事实上,很多时候正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存在,本身产生了一定的威慑力,让一些潜在的违规行为自觉收敛了。

还要看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更加精细的应对措施。比如,有些老年人可能耳背,不得已将手机声音外放;有些人可能是第一次乘坐,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有些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与其监护人沟通。这些场景非常考验乘务人员的临时处置能力,需要针对性地加强培训。

地方立法只是第一步,真正的考验在于执法能否常态化、规范化,在于每一名乘客是否都能感受到规则的刚性。这需要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协作,也需要充分的普法宣传。当人人都能认识到手机外放声音就是噪音、就是对他人的侵权时,公共空间才可能回归其应有的秩序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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