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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金融》第十辑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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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金融》第十辑要目

【专稿】

1.破产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章恒筑(3)

【公司法苑】

2.对赌协议再思考与公司资本制度理念之转换

史奕轩 (15)

3. 股债融合视域下优先股制度的功能释放与边界控制

陈炳旭(32)

4.股债融合视域下对赌协议的本质重识与规则再造

张海伦(55)

【法金前沿】
5.数据入表之法律确权困境与会计处理方案

秦浩扬(75)

6.反思与重塑:资本公积补亏的规范适用探究

李海荣(95)

7.制度性交易成本视角下民营企业融资权的法律构造

——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

郑梓欣(118)

【法经监管】

8.论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比例连带责任的司法续造

王辰龙(143)

9.收入分成融资产品的性质和规制

——以“滴灌通”为例

李贻奇(169)

10.《公司法》与《证券法》协同视角下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构造

——以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鞠明哲(194)

【法官视野】

11.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优先受偿权实现路径之辨析

张宏毅、张练(219)

12.上市公司ESG信息虚假陈述的规制路径

杨洋、周泽龄、邓海婷(237)

【专稿】

1.破产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

作者:章恒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企业破产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以来,已历经十八载。 在此期间,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司法实践持续深化,为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章恒筑教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此前长期任职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民二庭庭长等职务。他深耕民商事审判领域三十余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是浙江破产审判工作发展的亲历者和推动者。转入高校后,章恒筑教授致力于破产法与商事审判的相关研究。由司法实践向学术研究的跨越,赋予他观察破产法的独特视角,使其能够深度融合实务经验与理论探讨,进一步分析破产法在当前面临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值此《企业破产法》修订之际,《法律与金融》编辑部特邀请章恒筑教授举办专题讲座。收录讲座实录全文,并经章恒筑教授本人审定。在此谨致谢忱。

【公司法苑】

2.对赌协议中回购权性质与期限的复合结构

作者:史奕轩(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回购权性质的不同认定,导致其行权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大争议。回购权是复合型权利,第一阶段为形成权,行权后发生投资协议向股权回购协议转变的效果,第二阶段为股权回购协议所生之请求权。回购权并非仅等于请求权,因为投资协议不是其权利基础,请求权亦不足以完成法律关系之转变。但在资本管制之下,股权回购的目的最终能否达成离不开回购协议所生的请求权,因此形成权也不足以概括回购权的权利特征。回购权的权利性质结构决定了其期限同时具备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复合结构。约定过长或不确定的回购期限会严重影响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商事实践的特殊性冲击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以商事时效的短期化予以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确时,也需要以一年作为对赌回购的上限期限的参考,但不应一刀切。回购权期限的复合结构也保证了不会因回购期限的短期化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第二阶段中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能够满足权利人的需要。

关键词:对赌协议;回购权;形成权;合理期限

3.股债融合视域下优先股制度的功能释放与边界控制

作者:陈炳旭(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与优先股同样具有退出途径中“相机抉择”灵活性的对赌协议,两者均具备的估值调整功能值得注意。对赌协议作为更早在我国投融资领域由市场主体自发适用的投资工具,其在缺乏详细规则的情况下于我国得到广泛而稳定的适用,对优先股制度未来的方向选择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现阶段的优先股规则与之相比,所欠缺的是适用主体的广泛性和意思自治的灵活性,但优先股除了作为配合双方估值调整性投资协议的载体工具外,也被广泛地用于一般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因此必须要立足于此以更全面地分析优先股制度限制放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放宽优先股适用主体限制和意思自治空间的同时,应注意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强制性规定仍是优先股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底线性保障。

关键词:优先股;对赌协议;适用主体;意思自治

4.股债融合视域下对赌协议的本质重识与规则再造

作者:张海伦(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现代资本市场中,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以对赌协议为代表的股债融合现象不断冲击传统公司法的“股债二元”制度框架,致使其陷入“有效但不可履行”的制度性悖论,减资程序倒置、财源限制僵化及清偿能力标准缺失等问题亟待立法回应。对赌协议履行困境的根源,在于立法未能准确认识其“股权为表、债权为里”的法律本质。在股债融合视域下,对赌协议所涉权利的经济实质是“股东身份从属债权”——其权利依附于股东资格,但收益与风险趋近债权属性,本质是类别股制度的契约化表达。基于此,应当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设立类别股专章作为组织法基础,明确公司章程约定附条件回赎权与优先补偿权等权利的登记公示效力;确立减资程序豁免规则提升商事效率,健全董事会依据清偿能力标准进行商业判断的权责体系;从全周期强制披露和事后责任追索及对赌债权劣后清偿三重制约强化债权人保护。唯有回归对赌协议的“股债融合” 本质,通过类别股制度衔接契约自由与资本维持,以动态清偿测试替代形式资本管制,以债权人分层保护平衡创新激励与交易安全,方能为资本市场创新与公司治理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股债融合;对赌协议;类别股制度;商业判断原则;清偿能力标准

【法金前沿】

5.数据入表之法律确权困境与会计处理方案

作者:秦浩扬(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数据资源入表已经成为不少上市公司的选择,但在会计处理上让数据资源入表仍存在法律解释的难题,主要集中在数据从原始状态到可入表状态的法律确权问题仍不清晰。本文从法律上现有的确权路径弊端和缺省规则的解释出发,结合会计的双重视角审视“确权”这一概念,阐明法律上“数据确权”的应有之义。提出确认数据产权后应以成本法为基准,以收益法和市场法为辅助的会计处理方案。


关键词:数据确权;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入表

6.反思与重塑:资本公积补亏的规范适用探究

作者:李海荣(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弥补亏损规则经历了长期的争议,终于在新《公司法》中成为资本公积的法定功能。资本公积补亏为后续利润分配创造空间,冲击了传统的资本维持原则,是广义公司分配的前置环节,应当在公司法层面和税法层面进行反思与规范重构。以公司分配为主线,可以调适公司法与税法规范的二元结构,一体解决会计外延不清、公司法规制缺失、税法规范模糊的三大问题。公司法应当为资本公积补亏提供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的规制,平衡公司经营、股东收益与债权受偿之间的利益关系;税法需要与公司法规范相匹配,明确资本公积补亏不应当作为捐赠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对投资者计征所得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建议区分资本公积的来源,灵活确定纳税时点,以公司分配为整体视角构建统一的课税标准。

关键词:资本公积补亏;公司分配;公司法;税法;规范适用

7.制度性交易成本视角下民营企业融资权的法律构造

——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

作者:郑梓欣(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改变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民营经济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体制结构错配、评价体系失衡和市场弱势地位等原因,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民营企业融资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源于成本承担主体与制度供给主体的非对称性,其本质是民营企业在金融领域产权界定的不明晰。为了由政策治理转向法律治理、行政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政策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型,需要引入民营企业融资权的理念,通过向民营经济赋权实现制度赋能。民营企业融资权的厘清依赖于其具体权能的解构,借助霍菲尔德权利理论,民营企业融资权可进一步拆分为权利、特权、权力以及豁免的动态组合,并由此构筑一套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融资利益的享有及变动规则。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应当将民营企业融资权的理念有机融入相关政策实施和法律解读中,以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民营企业融资制度回应民企实质性参与和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融资权;制度性交易成本;霍菲尔德权利理论

【法经监管】

8.论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比例连带责任的司法续造

作者:王辰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证券法》第 163 条不区分过错和原因力程度的连带责任设置,根源于行政监管思维下的证券立法对资本市场看门人理论的过度推崇,其最初目的重在“形成威慑”而相对忽视了设置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层面的法理基础。随着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的民事追责被全面激活,第 163 条的连带责任从“潜在威胁”走向了“实际承担”。为实现个案正义,司法实践针对第 163 条续造出了“比例连带责任”的新形式,但却饱受质疑。对于比例连带责任的争议及后续发展的方向应当从司法的法理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层面予以分析论证:一方面,根据“能动司法”的精神和比例原则、利益衡量的理念,比例连带责任有其司法续造上的相对正当性,另一方面,随着注册制的完善和“追首恶”理论的兴起,对证券中介机构继续保持“高压威胁”已逐渐不再具有合理性,由司法创制比例连带责任的做法可能有顺应并引领证券市场发展的社会治理作用。

关键词:比例连带责任;司法功能原理;虚假陈述;证券中介机构

9.收入分成融资产品的性质和规制

——以“滴灌通”为例

作者:李贻奇(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滴灌通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公司融资的工具;对投资者而言是以门店未来现金流折现为基础、实现价值投资的工具。在尊重工具理性的前提下应当理解其背后的经济逻辑,即滴灌通投融资端的机制设计是为了解决基于“不完全合同”所产生的风险控制需求。以滴灌通为代表的“收入分成融资模式”的 实质是附解除条件的具有债务融资属性的无名合同,这是从意思表示解释以及股债区分框架的历史考察得出的结论。美国法对此提供的有益经验包括:利用风险标准、确定清晰的偿还条款标准以及基于真实收入标准来区分收入分成融资模式和传统借贷合同;信息披露方面强调对合同核心条款和关键指标的披露要求。在我国内地,由于投资者承担着额外的经营风险,从而不应适用利息管制,且目前没有将滴灌通纳入金融监管的必要;澳门地区的规制应当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滴灌通澳交所项下交易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关键词:滴灌通;收入分成;公司融资;股债区分;信息披露

10.《公司法》与《证券法》协同视角下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构造

——以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与限制为切入

作者:鞠明哲(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投服中心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查阅权的公益机构面临公司法与证券法两层面的制度冲突与实践困境。为更好发挥其持股行权效能,应赋予其行使股东查阅权不受《公司法》有关持股期限与持股比例的限制。在正当性基础上,投服中心具有公益股东的定位,其行使的股东查阅权具有共益属性,是破解公司治理信息不对称的核心手段性权利,依托公私法协同理论,证券法的公权介入可弥补公司法私法规则在适应性上的不足。为实现公益目标与私权秩序的平衡,应构建私益与公益“双阶”行权构造。前者遵循《公司法》一般规则,而后者在突破持股限制的同时须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匹配限制约束机制:实体上要求行权符合正当目的、必要性及均衡性,强制委托专业中介辅助查阅,并履行严格保密义务;程序上实施行权前立项决策与证监会报备、行权过程公开披露、事后合规评估等监督措施。在《公司法》与《证券法》适用的框架下,达到赋权与限权的协同设计。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股东查阅权;特殊权利

【法官视野】

11.机动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优先受偿权实现路径之辨析

作者:张宏毅、张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呈高速发展态势,相关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机动车作为租赁物的超过 70%,作为出租人实现租金债权的重要方式——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情形与日俱增。本文以《民法典》颁行以来全国法院作出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开展分析,不同法院针对出租人的优先受偿主张持不同态度,有的仅认可受偿性但否认优先性,有的认可优先受偿但裁判理由、法条依据截然不同。本文从立法与学理层面剖析适法不统一的成因,包括功能主义担保观引入不彻底导致的规范冲突、机动车融资租赁登记体系的不足、机动车售后回租的特殊性所致等。通过引入优先权理论,明确优先受偿权系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进而对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出租人权利的性质进行界定,本文认为出租人所有权系担保性所有权,即便采取变通抵押登记做法,该抵押登记亦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替代公示,而非设立抵押权,出租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所有权而非抵押权。最后,本文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相关规定,初步探索出租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实现路径等。

关键词:机动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优先受偿权

12.上市公司 ESG 信息虚假陈述的规制路径

作者:杨洋、周泽龄、邓海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商事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

内容提要:ESG 信息披露能够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投资理念,促使企业以长远视角开展经营,从而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国际层面对于 ESG 信息披露的规制主要以鼓励自愿披露为主,强制性披露要求呈现增长趋势,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制度由不完全到完善阶段的过渡期。法院在认定 ESG 信息是否虚假陈述不仅需要运用到虚假陈述的行为要素,还需考虑 ESG 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在认定 ESG 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应查明监管部门是否存在明确、具体规定及是否存在多头监管导致的规则冲突;在认定 ESG 信息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决策与损失直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考量不同投资者的投资趋向。为避免过度苛责,建议引入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作为免责事由,对企业在 ESG 领域披露合理预测信息保留空间。

关键词:ESG;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重大性;因果关系;安全港规则

《法律与金融》(辑刊)创刊于2014年,是面向全国发行的公开出版物,目前已连续出版十辑。本刊设有“法金前沿”“法经监管”“法学论坛”“域外法制”等栏目,主要刊载民商法、金融法领域相关学术论文及译文,内容涵盖法律与金融发展、金融法前沿问题研究、金融监管、公司法研究、证券法研究等多个方面。《法律与金融》参照北美知名法学院校法律评论(Law Review)的办刊模式,以“思想自由、交叉融合”为办刊宗旨,积极探索法律与金融交叉学科领域的盲点与热点问题,力求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有价值的金融法律研究文献。

责任编辑 | 白雪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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