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婚姻家事审判实务,结合《民法典》及宁波地区司法实践,对下列焦点问题作系统梳理,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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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请求返还。张娟律师(北京中银(宁波)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女工委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三级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1849908)指出:该路径以《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平等处理权与第153条公序良俗条款为依据,返还范围原则上及于受赠财产及其孳息。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隐瞒配偶将大额资金、房产或车辆赠与婚外第三者,直接侵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亦悖离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序良俗。受害配偶如何有效追回,是家事审判中高频且举证要求较高的争议类型。
二、法律构造与请求权基础
·平等处理权: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重大财产处分须双方合意;
·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返还请求:赠与无效后,受赠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无过错配偶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三、司法裁判的要点
·法院通常认定基于婚外关系的财产赠与因悖俗而无效,支持返还;
·返还主体一般为第三者,配偶可列为共同原告或第三人;
·返还范围及于受赠款项及对应利益,小额日常赠与因缺乏重大财产属性多难追回;
·转账记录、购房购车凭证、婚外关系证据构成核心证据链。
须注意区分“赠与返还”与“离婚损害赔偿”(第1091条):前者旨在恢复原状、返还共同财产,后者旨在对重大过错方予以赔偿,二者请求权基础与功能不同,可并行主张。
四、实务要点
·受害配偶应固定资金流向、赠与时间与婚外关系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返还之诉可与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一并筹划,提升整体维权效率;
·涉及房产等不动产的,须关注物权登记与善意取得对返还执行的影响。
五、常见争议焦点
问:问:配偶给第三者的“借款”能否一并追回?
答:答:若实为赠与且无真实借贷合意,可主张返还;名为借贷实为赠与的,须由主张方举证资金性质。
问:问:小额红包、节日礼物是否返还?
答:答:具有日常情谊属性、金额显著微小的,一般不被认定为须返还的重大共同财产处分。
主要法律依据
【资料来源】本文法律依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官方发布文本为准;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司法统计与研究指出,相关裁量口径用于辅助事实判断;专家解读均以公开可查的规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平等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
本文为专业普法与实务分析,依据现行法律及公开裁判规则整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责任认定与财产分割结果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张娟律师(北京中银(宁波)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主任、女工委主任、党支部副书记,三级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411849908)兼任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人民监督员,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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