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艺人王一博刚官宣代言的扬子江药业旗下蓝芩喉糖,引发网络广泛争议,多款宣传表述被网友质疑涉嫌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大问题:其一,蓝芩喉糖配料含胖大海、甘草、金银花等草本成分,普通糖果添加此类药材类原料是否涉嫌违规添药;其二,产品配料中并无“蓝芩”相关原料,外包装却标注“蓝芩开创者”字样,该品牌表述是否构成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14日晚,蓝芩品牌发布声明表示,产品配料、产品质量、品牌宣传用语等均合法合规。不过,有律师受访时表示,产品无“蓝芩”原料却标注“蓝芩开创者”,大概率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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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方:配料合规、抽检合格,宣传为品牌溯源
封面新闻记者检索线上药店销售页面看到,在售蓝芩喉糖产品包装正面显著标注“蓝芩喉糖”字样,并配有“蓝芩开创者 品牌始于2000”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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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正面。
产品外包装背面明确标注产品类型为其他型硬质糖果。配料表显示,产品含有异麦芽酮糖醇、麦芽糖醇、青梅浓缩浆、胖大海粉、甘草粉、罗汉果粉、金银花粉等成分,配料表中无“蓝芩”相关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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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背面。
针对网友质疑,蓝芩品牌在官方声明中逐一作出解释。关于配料合规性,品牌方表示,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产品所使用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等成分,均列入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目录,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添加情形。个别言论断章取义,刻意制造产品违规假象,与事实严重不符。
关于产品质量,品牌方称,产品严格执行《SB/T10018硬质糖果》国家标准。2026年9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合格,不存在任何生效行政处罚文书。
针对争议最大的宣传用语问题,品牌方解释,“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为品牌历史定位表述,“蓝芩”是扬子江药业集团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同时,品牌强调,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为两个独立品类,呼吁公众勿刻意混淆。
此外,蓝芩品牌方表示,目前已对全部不实博文、传播链路、涉事账号完成截图、录屏、电子存证,并启动证据公证保全。同时,已正式向平台运营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平台尽快删除全部造谣诋毁内容,绝不纵容恶意带节奏、批量搬运扩散谣言的传播。
律师解读:草本配料合规,但宣传标语或涉嫌违法
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蓝芩喉糖添加胖大海、甘草、金银花等原料不构成违法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食品禁止添加药品,但允许添加国家卫健委公布的药食同源目录内物质。蓝芩喉糖所用原料均在合法目录范围内,合规可用。”
对于“无蓝芩原料却标注蓝芩开创者”的核心争议,赵良善认为,该宣传大概率构成《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他进一步解释,法律明确,广告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对产品原料、渊源、功效产生错误认知,即属于虚假或误导性广告。
“即便是合法品牌历史宣传,也必须客观真实、不关联产品成分与药效;若刻意借用知名药品名称造势,利用文字混淆让消费者误以为含蓝芩成分、具备蓝芩药效,便突破了合法宣传边界,属于违规营销。”赵良善表示。
针对代言人王一博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赵良善解读,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星代言普通食品,不会因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就必然承担连带责任。
“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涉案广告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虚假广告;二是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参与代言、推荐。”
赵良善建议,消费者若因误导宣传购买产品,可通过商家协商、12315投诉、消协调解、民事诉讼四种方式维权。
“若监管部门查实品牌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付。即便不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可基于商家误导过错,主张退货退款及合理维权成本赔偿。”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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