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商贸公司以免费体验为诱饵
虚假宣传普通产品能治病
被罚款30万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授课形式销售“嘉蓝波动仪”,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提供免费体验服务,吸引附近老年群众成为会员,并持续对会员开展培训授课。在店内多处位置张贴“替代运动中心”“替代运动的先行者”等宣传标语,并在培训课程中宣传该产品具备替代运动、治疗疾病等功效,误导老年消费者以为其具有医疗效果而购买产品。经核查,该产品系普通产品,并非医疗器械,不具备替代运动、治疗疾病的功效,“替代运动中心”“替代运动的先行者”等宣传用语均系当事人虚构。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00元。
品牌管理公司
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病
被罚款10万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天津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结晶对策 樱桃益生菌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聊天及线下PPT演示等方式,向以中老年群体为主的消费者宣传其普通食品能“降低尿酸、溶解结晶、消除炎症”“三到七天就有效果”,诱导老年人误信产品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商贸公司以私域直播的形式
宣传食品具备疾病治疗功效
被罚款8万元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天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用发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领福利进入微信群,在微信群里转发直播链接或自行开设直播。视频内容存在将销售的南极磷虾油凝胶糖果等产品描述为拥有多种保健功能以及疗效的产品,将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化、药品化,明显超出产品本身的性能。同时采取组织健康体检等方式制造健康焦虑,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其宣传的具备治疗疾病功效的内容并无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80000元。
旅行社搞会销
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能治病
被罚款2万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天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主营旅游业务,借助旅行社客源优势,以电话邀约中老年顾客到店聚集、以会议展销的模式推销老醋膏、银杏苦荞醋两款普通预包装食品。当事人依托旅行社线下门店场景,通过PPT宣讲、播放案例视频、产品说明书标注等形式,虚构两款普通食品具备疏通血管、改善三高、消解结节、调理糖尿病等疾病治疗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
餐饮店虚假宣传
网络评价和荣誉背书
被罚款3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某餐饮店宣传其为“2016年大众点评必吃榜”餐厅。经查,当事人外墙悬挂“大众点评必吃榜2016”宣传牌,但无法提供上榜证明,其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
工艺品销售店
虚假宣传玉石制品能治病
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工艺品销售店在销售工艺品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2025年10月至2026年4月,当事人组织员工按照话术模板、展板内容以口述、文字展示等形式向进店的旅游团宣传其销售的玉石制品,宣称商品具有补充微量元素、帮助身体排毒、吸附体内重金属、增强细胞活性等功效,超出了其销售玉石制品及相关原料本应具有的使用功能和物质属性。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中关于保健作用、治疗功效和产品信息的来源依据与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另外,当事人非正常赚取商品差价,利用信息差、虚假宣传制造价值假象,通过百倍以上的畸高售价,侵占消费者财产,数额巨大,涉嫌违反《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
被罚款8万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映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通过给予财物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机械设备设计、制造。2021年,为获得江西某公司吹镀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采购订单,谋求推荐资格,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该公司技术总工王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80000元。
利用刷单炒信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当事人被罚款4万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陶某经营的乐器销售网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YAMAHA”注册商标权利人雅马哈乐器音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8月19日起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销售标有“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架子鼓。同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量,当事人在网上雇佣“刷手”来“刷单”,“刷手”用当事人给的资金在其网络店铺购买指定产品,当事人向“刷单”地址寄送指甲钳,并额外支付“刷手”雇佣金,以此来进行虚假交易,增加交易数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虚假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静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40000元。
服装销售公司
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
被罚款3万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天津市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店铺开展了名为“积分抽奖”的有奖销售活动,该活动共设6个奖项,其中一、二、三等奖为实物礼品,四、五、六等奖为优惠券。当事人以转盘抽奖的形式,通过活动页面、活动规则等公布了奖项种类、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参与条件信息。但未按规定公布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对四、五、六等奖的优惠券未按规定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当事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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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万晓东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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