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案子看完,心里堵得半天缓不过来。
谁能想到,一个专门挑心智有缺陷的未成年女孩下手作案的男人,一审落下判决之后,受害者家里四处奔走想要加重处罚被驳回,反倒是犯下错事的被告人不服,主动上诉,一口咬定两个人你情我愿,自己没有犯罪。河南三门峡这桩案子,一曝光出来,一下子就激起了很多人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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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16日的报道,故事发生在去年年底。女孩张文当时才十五岁,放假回到老家,想着干点农活帮家里分担,就外出给别人摘辣椒打零工。雇她干活的就是34岁的男子孟某,这个人读过大学,社会阅历并不浅。
谁都没有料到,雇主孟某心里已经打起了坏主意。之后,孟某借口请张文出去吃顿饭,就把涉世不深的女孩子哄到了宾馆。一关上门,之前客气的模样立马就变了。女孩本能地不愿意,试图反抗,孟某就扯着嗓子呵斥她,直接伸手死死按住她的胳膊,用强硬的手段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这里最让人心疼的,就是张文本身的状况。别看她已经十五周岁,可智力方面有先天的缺陷。经过医院的诊断还有残联的评定,属于智力三级残疾,思维认知也就跟四五岁的小孩子差不多。
对于男女之间的事情,张文根本分不清好坏,也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意味着什么。这件事过后,巨大的心理冲击直接把她压垮,后续复查的时候,查出重度抑郁,还伴随中度焦虑,从前活泼的孩子变得整日情绪低落,心理上的创伤很难愈合。
警方介入调查,收集完各类证据之后,案子走到了法院审理。法庭经过一番核查,认定孟某明明知道女孩智力发育跟不上,缺少社会辨别能力,依旧使用压制、呵斥的暴力方式实施性侵,强奸罪是坐实了。
可等到一审判决书下来,结果却让女孩的家人完全无法接受。在强奸罪三到十年的量刑档里面,法院最终给出的是四年有期徒刑。
张文的父亲心里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女儿本身就是心智有残缺的未成年人,遭了这场罪之后精神状态一落千丈。他立刻就整理材料,向检察院递交申请,希望检察院能够提起抗诉,把刑期往上提一提。
最后的答复却并不如家属所愿。检察院经过复核之后给出结论,这起案子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法条也用得恰当,四年的判决处在法官自由裁量的区间之内,决定不予抗诉。
家属这边求助无门,另一边,孟某反倒不甘示弱。自始至终,他都没有低头认错,一直坚持一个很奇葩的理由,称:是女孩自愿的,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随后,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想要推翻一审的有罪判决。三门峡中院已经接手,案件正式进入二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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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到网上,不少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网友愤愤不平留言:“一个心智等同于幼童的孩子,谈何自愿?这套说辞实在太无耻了。”
也有网友看得比较客观:“现在关键点在于刑事层面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残联的残疾证不等于法律上认定丧失性防卫能力的依据,二审或许会重新核查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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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整件案子,我也说说自己心里的两点想法。
第一点,对待智力受损的未成年被害人,不能单纯卡死法定量刑区间的下限。
我们都清楚,法官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三年到十年之间判四年,从条文上挑不出硬错。但量刑不光要看法条,也得掂量一下案子本身的恶劣程度。嫌疑人明知道对方认知能力弱,专门找这样的孩子下手;作案之后又拒不认罪,一点悔罪态度都没有;受害者还因此落下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这么多重酌从重情节叠加在一起,如果仅仅取偏低的刑期,确实很难抚平受害家庭的伤痛,也很难对这类不法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
第二点,残疾证只是民政福利评定,刑事案子里性防卫能力这件事一定要做实。
很多普通人会下意识觉得,既然残联已经发了智力残疾证书,法庭就可以直接据此判定当事人没有性防卫能力。可现实的司法流程并不完全是这样。残联的评定更多是用来办理补助、福利;到了刑事审理当中,是需要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去单独评估被害人到底还剩多少性防卫认知。这恰恰就是本案二审最关键的一环。这份鉴定的结果,很有可能会直接左右这起上诉案件最后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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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二审还没有落下帷幕,所有人都在静静等待法院给出最终的结果。
法律既要守住程序,也应当看得见当事人实实在在受到的伤害。真心希望二审可以把所有细节重新捋一遍,给出一份情理和法理都兼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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