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信“境外高薪”诱惑
跟随“蛇头”深夜偷渡
没承想“淘金梦”变“铁窗泪”
近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被告人龚某某听信吴某某(已判刑)的蛊惑,称境外有“高薪工作”。在吴某某的安排下,龚某某乘坐飞机前往云南,随后在“蛇头”的带领下,于2019年8月18日非法进入缅甸果敢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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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达缅甸后,龚某某被带进“百胜”诈骗集团。该集团组织严密,层级分明,设有老板、主管、代理、组长、组员等层级。通过在抖音、微信等平台添加好友建立信任后,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发送虚假投资理财平台链接,诱导被害人投资,再通过后台篡改数据或限制提现的方式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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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作为其中一组的业务员,负责收购微信号、发布虚假理财信息等工作。其间,他还拉拢同案人杨某某等人偷渡至缅甸参与诈骗。2019年11月29日,龚某某非法越境返回国内。
2025年10月30日,龚某某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决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一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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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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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别以为“没骗到钱”就没事,只要在诈骗窝点待够了时间,就是犯罪。
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淘金天堂”。一些人轻信“境外高薪”“轻松致富”的虚假宣传,以为偷渡出境就能赚大钱。殊不知,一旦踏上偷渡之路,不仅人身安全毫无保障,更将从“淘金者”沦为“犯罪工具”,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请牢记凡是涉及“私下出境”的“高薪工作”,都可能是陷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三条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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