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战打得多,不等于赢得多。
2026年1月4日至8月6日,围绕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形成807条商标异议与评审决定记录。(数据来源:知产宝MCP)
如果只看数量,这是一场高强度的品牌保卫战。
但把每一份决定按照字节所处的位置、启动的程序以及最终结果重新分类,就会发现:字节的商标策略并不是“所向披靡”,而是以大规模异议建立第一道防线,再用无效宣告集中清除重点目标;与此同时,它自己的商标申请也在不断遭遇驳回、撤三和在先权利障碍。
这807条记录,构成了一张大厂商标攻防图。
一、807条记录,字节在攻什么、守什么?
本文所称“进攻”,是指字节主动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请求;“防守”,则包括字节对自有商标被驳回后申请复审、应对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和不予注册复审,以及应对撤三申请。
按照这一口径,807条记录可以分为两部分:
类型
数量
主要程序
主动进攻
595件
536件商标异议、59件无效宣告
申请及权利防守
212件
204件驳回复审、6件作为被申请人应诉、2件撤销复审
合计
807件
在595件主动进攻案件中,字节取得全部或者部分有利结果222件,不利结果370件,另有3件结案。
按原始记录计算,字节主动进攻取得有利或者部分有利结果的比例约为37.3%。
在212件申请及权利防守案件中,字节取得全部或者部分有利结果100件,不利结果105件,另有7件结案。
防守端取得有利或者部分有利结果的比例约为47.2%。
但这两个数字只是总体观察,不能简单理解为传统诉讼意义上的“胜诉率”。不同程序的目的、证明标准和结果含义并不相同。真正值得看的,是各类程序之间的巨大差异。
二、异议成功率33%,无效宣告超过76%
字节主动进攻的主体,是536件商标异议。
其中:
177件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359件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字节在异议阶段成功阻止对方注册的比例约为33.0%。
换句话说,字节提出异议的商标中,大约三分之二最后仍然获得注册。
这并不意味着异议策略失败。
商标异议本身具有明显的监测和防御属性。对于可能接近核心品牌的申请,大企业往往宁可扩大异议范围,也不愿漏掉一个可能演变成侵权、仿冒或者品牌稀释的问题商标。
因此,异议更像一张撒得很大的网。
无效宣告则明显不同。
在字节主动提出的59件无效宣告案件中:
43件商标被全部宣告无效;
2件被部分宣告无效;
11件商标被维持;
3件结案。
如果将部分无效计入有利结果,字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有利结果的比例为76.3%;如果剔除3件结案案件,在有实体结果的56件案件中,有利结果比例达到80.4%。
为什么异议只有约33%,无效宣告却超过76%?
不能简单得出“无效宣告更容易成功”的结论。更合理的解释是:
“ 异议阶段是广泛监测、广泛拦截;无效宣告阶段则是经过筛选后,对重点目标集中提交证据和法律理由。
前者强调覆盖率,后者强调命中率。
这正是大型企业商标管理的两层结构:先广撒网,再精准清除。
三、一个“抖”字,字节守得住吗?
在字节主动提出异议的536件案件中,453件被异议商标名称含有“抖”字。
其中:
143件不予注册;
310件准予注册。
字节对含“抖”商标的异议成功率约为31.6%,甚至略低于全部异议案件的整体成功率。
被放行的商标中,包括“抖狮”“美家抖”“抖韵诗”“抖篇”“鲸抖讯”“抖角”“抖扇”“抖版”“抖车管家”“中抖中”“抖唐”等。
多份决定承认,字节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
但驰名,并不意味着可以控制所有带“抖”字的商标。
评审机关仍然要继续判断:
两件商标整体是否近似;
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类似;
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抖音”的复制、摹仿;
注册使用是否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这组数据划出了一条很清楚的边界:
“ “抖音”可以获得较强保护,但“抖”字本身并不当然归字节独占。
驰名商标可以扩大保护半径,却不能取消商标近似判断。
四、一个“抖观”,贡献了四分之一的异议胜果
在177件异议成功案件中,有45件都来自同一个商标——“抖观”。
武汉播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将“抖观”从第1类申请到第45类,字节逐类提出异议,最终45件全部不予注册。
仅“抖观”一个商标系列,就占字节全部异议成功记录的25.4%。
如果暂时剔除这45件高度集中的案件,字节其余491件异议中,成功阻止注册的为132件,比例将下降到约26.9%。
这提醒我们,统计商标案件不能只看决定数量。
同一申请人将同一标志覆盖45个类别,会形成45件记录;另一申请人只申请一个类别,则只有一件记录。如果直接按决定数量计算,一个批量申请系列就可能显著改变整体“胜率”。
“抖观”案件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地方。
评审决定认为,相关申请行为具有明显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环境。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多数决定最终仍然落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对第四条等恶意注册理由则认为证据不足。
也就是说:
“ 行为评价指向恶意,最终裁判依据仍主要落在在先权利。
这也是当前商标异议案件中非常典型的规则选择。
五、字节自己的商标,也有一半左右没能救回来
在204件驳回复审案件中,字节是商标申请人。
最终结果是:
驳回复审结果
数量
全部获得初步审定
63件
部分获得初步审定
32件
注册申请仍被驳回
102件
结案
7件
如果把部分获准计入有利结果,字节通过驳回复审获得全部或者部分有利结果的比例为46.6%。
这意味着,即使是拥有成熟商标管理团队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也不是通过复审就一定能够救回来。
部分申请因为引证商标失效而得以注册。
例如,“抖送”在第9类、第36类、第38类、第45类的四件申请,均因原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失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最终获得初步审定。
这是一套典型的商标清障路径:
“ 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或者撤销,再等待权利障碍消失,最后推动驳回复审。
商标申请不是一个孤立程序,而是申请、驳回、清障、复审相互衔接的连续工程。
六、十件带“AI”的申请,十件全部驳回
这807条记录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字节申请的10件带有独立“AI”文字的商标:
“AI抖音”2件;
“飞书AI及图”2件;
“飞书AI会议”1件;
“飞书AI效率先锋及图”3件;
“飞书AI录音及图”2件。
结果是:10件驳回复审,10件全部驳回。
相关决定多次指出,申请商标使用在计算机软件、云计算、计算机服务等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技术、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字节提出,这些名称对应的产品或者活动确实与人工智能有关,“飞书”“抖音”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但评审决定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事由,不能因为实际使用或者取得知名度而当然获得可注册性。
这里存在一个值得继续讨论的问题:
“ 如果产品确实使用了人工智能,“AI”究竟属于对技术特点的真实描述,还是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欺骗性表达?
如果只是直接描述商品和服务的技术特点,可能涉及的是显著性;如果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则属于更严格的绝对禁止事由。
“AI”正在成为企业产品命名中最常见的词,也可能正在成为商标注册中最危险的词。
七、守住了别人,不等于保得住自己
这批数据中,还有两件撤销复审案件。
一件是“抖乐”,一件是“抖音支付”。
“抖乐”商标权利人为证明使用,提交了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小程序推广页面等材料。但评审决定认为,相关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予以撤销。
“抖音支付”此前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得到维持,但在商业管理辅助、为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数据库维护等其他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官网介绍、合作协议、营销活动、媒体报道等材料,仍未能证明商标在相关具体服务上的有效使用。
这两件案件说明:
“ 品牌知名,不等于商标使用;产品真实存在,也不等于在每一项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上都完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防御性注册越多,后续使用证据管理的成本就越高。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真正的商标管理已经不能停留在“注册了多少件”,而应当持续回答三个问题:
哪些商标确实在使用?
使用证据能否对应具体商标和核定商品、服务?
哪些防御性注册应当继续维护,哪些可以主动退出?
从这807条记录看,字节的商标保护已经形成了一套清晰的程序组合:
异议负责广泛拦截,无效宣告负责精准清除,驳回复审负责抢救自有申请,撤三应对则倒逼企业建立持续的使用证据体系。
它的特点不是胜率特别高,而是监测范围足够大、程序衔接足够密、出手次数足够多。
但数据也揭示了另一面:
“抖音”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却不能垄断所有带“抖”字的商标;字节能够一次拦下45件“抖观”,却未能阻止310件含“抖”商标注册;它可以成功清除大量第三方商标,自己的“AI抖音”“飞书AI”同样会被驳回;核心品牌足够知名,“抖乐”“抖音支付”仍可能因为使用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所以,大厂商标管理真正比拼的,从来不是申请数量,也不是某一个程序的胜率。
它比拼的是发现风险、选择案件、组织证据和持续维护权利的系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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