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5日,陕西榆林的袁某开车到延安参加同学齐某的婚礼。宴席上他喝了大约半斤白酒,晚上10点闹洞房环节,一群人通过抢喝酒的方式确定游戏里的角色人选,袁某参与争抢“打手”一角。当晚11点多,他被扶到洞房隔壁房间休息。次日凌晨5点,同房间的人发现他手脚冰凉,已无呼吸。司法鉴定显示,他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51.76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三倍多。
事发后,新郎齐某一方与袁某家属达成和解,支付了20万元。家属随后将当天同桌饮酒及参与闹洞房的13人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袁某本人承担主要责任,10名未参与抢酒游戏的宾客不担责,高某、郭某、白某三名直接参与抢喝酒的人各判赔2万元。
这个判决值得细看的地方,不在于赔了多少,而在于法院把“谁该负责”这件事拆得非常清楚。
袁某为什么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的逻辑很直接:他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能喝多少,也应该能预见过量饮酒的风险。宴席上喝半斤白酒时,其他人并没有劝酒灌酒,真正让他喝到血液酒精含量251.76的,是他自己参与抢喝酒游戏争“打手”这个环节。这不是被人灌下去的,是竞争性饮酒,他在其中有完全自主的选择权。
那10名同桌宾客为什么完全不担责?法院的逻辑同样清楚:他们虽然和袁某同桌吃饭,但没有参与闹洞房的抢酒游戏,既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也与袁某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不要求普通宾客在婚宴上充当“贴身保姆”,义务的边界只限于普通人认知可及的提醒、劝阻和最低限度的救助。
高某、郭某、白某三人的情况不同。他们和袁某一起通过抢喝酒来确定游戏角色,这种行为与袁某的过量饮酒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法院综合考量了三个因素后,酌情判每人赔2万:一是三人与袁某此前并不熟悉,过错程度较低;二是袁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三是新郎一方已经先行赔付了20万。
新郎齐某为什么愿意赔20万?婚宴的组织者对宾客负有更高层级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护送、安置,以及在发现异常时及时送医。袁某被扶到隔壁房间休息后,整整六个小时没有人真正看过他一眼。从晚上11点到次日凌晨5点,如果有人中途去看一下、问一句,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同类案件的判罚尺度也印证了这套逻辑。2026年攀枝花仁和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宴醉亡案中,死者明知自己有急性胰腺炎病史仍在婚宴上饮酒至醉,家属索赔82万元被全部驳回。北京大兴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除组织者外的20名聚餐者因不存在强迫劝酒行为、有的还劝阻过死者少喝,全部不担责,仅组织者因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被判赔5万元。司法实践的口径是统一的:自己喝出来的事自己扛大头,参与者看关联程度,旁观者看是否有过错。
回到榆林这个案子,真正让人后怕的不是谁赔了多少钱,而是那条通往死亡的时间线里,几乎每一步都可以被叫停。闹洞房抢酒这个环节,如果有人意识到“这么喝要出事”而喊停,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把喝到严重醉酒的宾客往隔壁房间一放了事,如果有人留下来观察半小时,结果也可能不同。
婚礼上的热闹和尽兴,跟安全从来就不该是对立的。可当“闹洞房”变成了“拼酒量”,当“送进去休息”变成了“扔进去不管”,热闹就变成了隐患。
你怎么看法院“3人各赔2万、10人无责”的判决?你觉得婚礼上的劝酒和闹酒风气该怎么改?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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