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董四春因涉及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的相关违法行为,被泰州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与对应处置结果,是海事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内河通航秩序管控要求的具体体现。
该处罚决定的作出,将督促相关水上航行参与者严格遵守内河航行规则,强化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董四春 违法案由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6092010680-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402*******4956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9-16 作出处罚机关泰州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董四春,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92010680-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2*******4956,本次处罚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9月16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泰州海事局。该公示信息清晰完整呈现了本次行政处罚的全要素内容,也为水上航行从业者明确了合规航行的行为红线。
事件点评
本次泰州海事局对自然人董四春的航行违规处罚,属于针对个体航行行为的常规监管举措,不涉及任何企业主体的经营资质、核心业务或财务状况变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均无直接关联影响,也未传递行业政策调整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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