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第104期】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01
被执行人:朱武明,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镇永丰村么刀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819651114****。
![]()
执行案号:(2023)湘1026执970号
执行依据:(2022)湘1026民初2072号民事裁定书
执行标的:106733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6年9月16日至2027年9月15日止
02
被执行人:李庚清,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瑶岗仙镇机关居委会陈家村2单元14号。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0605****。
![]()
执行案号:(2021)湘1026执1114号
执行依据:(2021)湘1026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2026年9月16日至2027年9月15日止
悬赏条件及金额:
1、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个人下落线索(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部分比例予以奖励(其中提供朱武明、李庚清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所承诺的比例为10%);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金额领取方式: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位举报人;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线索提供电话:0735-8234972(工作日上班时间)
需要注意:举报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汝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
「供 稿」朱湘雅
「编 辑」谭 娟
「审 核」詹 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