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52万元定作合同纠纷案看律师如何为被告“翻转”局面
在商事合同纠纷中,被告方往往处于被动境地。原告起诉追讨货款,被告若仅以“质量不合格”进行口头抗辩,常因举证不足而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代理的一起跨省定作合同纠纷案,为这类案件提供了可供观察的实务样本。
![]()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河南孟州某厂在河南当地法院起诉宁波某公司,要求支付加工款52万元。宁波某公司委托陈群律师代理应诉。案件首先在管辖层面出现转折——陈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宁波某法院审理。
随后,陈群律师代理被告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购销合同,由原告自行取回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并主张原告承担违约损失52万元,以及被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鉴定费39000元。与此同时,被告方对原告供货产品申请司法质量鉴定。
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该批次货物不符合约定,原告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采纳被告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36000元、鉴定费39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从结果看,原告不仅未能追回52万元加工款,反而因自身产品质量问题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定作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反诉”策略的完整路径。
二、案件处理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该案的推进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多个程序节点协同作用的结果。
管辖异议的实际意义。 跨省诉讼中,管辖法院的选择直接影响举证、开庭及鉴定成本。被告方通过管辖异议将案件从河南移送至宁波,为后续质量鉴定和反诉审理创造了相对便利的条件。
质量争议的证据化。 在定作合同纠纷中,买方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仅凭单方陈述难以获得法院采信。本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成为认定“不符合约定”和“根本违约”的核心依据。
反诉的主动功能。 被告如果仅消极抗辩“不付款”,仍处于原告本诉的框架之内。通过反诉主张解除合同、退货、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被告得以将争议范围扩展,使自身损失一并进入裁判考量。
三、陈群律师的执业背景
公开信息显示,陈群律师于2002年起从事法律职业,2011年创办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执业已超过23年,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及婚姻家事等领域。
在合同纠纷领域,其代理的案件涉及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买卖合同等多种类型。例如,在一起无书面合同、无对账单的加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方仅有上千页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陈群律师通过逐条梳理、制表印证,帮助原告追回加工款41万元,并驳回了被告56万元的反诉请求。另一起案件中,原告以定作合同为由主张210万元加工款,陈群律师围绕“被告并非合同主体”进行抗辩,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代理思路均围绕证据组织、程序规则和合同关系认定展开,而非依赖庭审中的即兴陈述。
四、几点参考
对于面临定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上述案例提供了若干可供参考的思路:质量争议需要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方在应诉时,可考虑通过反诉将守约方的损失主张一并提出;跨地域纠纷中,管辖问题值得在诉讼初期予以关注。
当然,每个案件的事实基础和证据条件不同,具体策略需结合个案情况判断。法律文书是检验案件结果的最终依据,当事人在评估律师代理效果时,可关注相关案例是否具有可查证的裁判文书支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