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3年,山东泰安州,一纸互相指控的诉状同时摆上知州案头,李进贵告王元起杀人,王元起却反过来告李进贵诬陷。案情从一开始,就被两种完全相反的说法包裹起来。
李进贵说,弟弟李进贤带着妻子方氏到泰安谋生,夫妻二人租住在财主王元起的一间房屋里。王元起见方氏年轻,便借机调戏,继而强行霸占。
李进贤得知此事后十分愤怒,曾当面斥责王元起。没过多久,王元起的家奴将李进贤拖走。此后,李进贤没有回家,既不见人,也没有尸体,仿佛凭空消失。
王元起的说法则完全不同。他称李进贤只是自家雇工,未曾请假便突然外出,还拖欠了半年房租。自己找李进贵索要欠款,反而被对方诬告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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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你们带走的,我弟弟究竟去了哪里?”
“他自行外出,死活与我无关。”
双方各执一词,泰安州知州只能升堂审理。可这场审问看似严肃,实际上很快陷入了困局。
方氏被传上堂后,知州直接追问她是否遭到王元起奸污。明代社会极重妇女名节,一个女子若在公堂上承认此事,往往要承担极大的羞辱与压力。方氏沉默许久,只说王元起曾言语调戏,并未承认发生更严重的事情。
知州又查问邻舍。问题在于,李进贤夫妇是外来人,与当地乡邻并不熟悉,没人能清楚说出李进贤的去向。王元起却是当地富户,平日常周济乡里,乡邻对他颇有好感。
这类人证,表面上人数不少,实则未必可靠。乡里关系、贫富差距和对强者的畏惧,都会影响证词。遗憾的是,知州没有从这些细节继续追查,而是认为李进贵的控告缺乏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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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明律》关于诬告的规定,诬告一旦成立,处罚相当严厉。李进贵不仅没能替弟弟伸冤,反而被收监,等待上级批复。一个喊冤的人,转眼成了律法意义上的罪犯。
方氏探监时,李进贵托她设法申诉。机会很快出现了。
这一年,沈应龙以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身份巡抚山东,途经泰安并到泰山进香。方氏得知后,在路上拦轿鸣冤。沈应龙没有把这当作寻常申诉,而是调取原案卷宗,重新检查每一处口供。
有意思的是,他没有急着重新追问谁对谁错,而是先看审案过程本身。方氏为何在公堂上不肯明说?邻舍为何一致替王元起辩护?李进贤既然只是欠租外出,为何始终没有任何行踪?
沈应龙随后改变审讯方式,将证人分别提审,不让他们彼此照应。单独面对官府时,几个人的说法开始出现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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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弘、卫完先后说起村中的琐事,看似与命案无关,却让沈应龙掌握了当地人的关系。轮到郎中林棠受审时,沈应龙故意让他感觉官府已经掌握了许多情况。
林棠终于吐露,李进贤曾带着严重腿伤到他那里求医。伤势太重,无法立即治好,只能用木板固定。李进贤离开后,林棠便不知道他的下落。
这一句话,打破了王元起“李进贤自行外出”的说法。李进贤确实受过伤,而且伤在腿上,伤势严重。有人打过他,且很可能就在王元起一方。
沈应龙再次提审王元起。面对郎中证词和家奴供述,王元起知道继续抵赖难以自圆其说,终于承认了事情经过。
李进贤发现妻子受辱后,曾严厉斥骂王元起。王元起因此怀恨,命家奴将李进贤拦住殴打,造成重伤。随后,他又把李进贤关进自家后院的土牢。到了夜里,李进贤因伤势过重死亡,尸体被抛入山中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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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起还欺骗方氏,说李进贤进山做工时被老虎吃掉。方氏准备返回老家前,有人暗中告诉她丈夫并非死于意外,她这才将真相转告李进贵。
案件重新拼接起来:所谓欠租,是王元起制造的借口;所谓外出,是掩盖暴力的说辞;所谓乡邻证词,也掺杂了金钱和威慑。
依照《大明律》关于故意杀人及共同殴人致死的规定,王元起被拟判斩刑,参与行凶的家奴受杖刑并流放。作伪证的乡邻受到惩处后释放,李进贵的诬告罪名被推翻。
沈应龙并未止步于惩办凶手。他认为,泰安州知州在证据未明时仓促定案,又以不当方式审问方氏,直接造成了冤案,因此上奏弹劾。朝廷最终将这名知州革职。
一场命案,牵出财主、家奴、乡邻和地方官四层关系。真正改变案情的,并不是某一句惊人的供词,而是沈应龙没有满足于表面证据,重新追问了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一个已经“外出”的人,为什么会带着被打断的腿,出现在郎中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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