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31283元的生态修复费,是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复绿的实际成本“量身核算”出来的,并不是套用某个固定的单位面积罚款标准。
![]()
在司法实践里,这种计算方式被称为“恢复原状”成本法。法院判决的逻辑很简单:你把多大面积的山林毁坏了,就该按实际恢复原状要花的苗木费、人工费、方案设计费来赔。
这笔钱的构成,拆开看就是两笔账
根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这笔31283元对应的是“复绿方案总投资”加上“编制服务费用”的合计数值。
- 复绿工程费(大头):这笔钱覆盖了把这14.307亩被开挖的林地恢复植被所需的全部硬成本。这里面包括了买苗木的费用、人工栽植的施工费,以及种下去之后一到两年的后期养护费(浇水、补种、保成活率)。按照广东同类小面积公益林毁坏后复绿的司法实践来看,单位成本大约在每亩1900元到2000元左右。拿14.307亩来算,复绿造价差不多在2.7万到2.85万元之间。
- 方案编制与评估费(小头):你不能自己随便买几棵树苗种上就算完事。法院判决的修复是有严格科学依据的,必须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机构到现场勘查,根据被毁林地的海拔、土壤、原生树种等情况,出一套专业的《复绿方案》。这31283元里剩下的那几千块钱,就是支付给这家专业机构的服务费。
把这上面两项加起来,总数刚好卡在31283元这个数字上。
为什么不直接套公式罚款,要搞得这么麻烦?
你可能会想,国家不是有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吗?广东省级公益林每平方米15元,14.307亩(约9538平方米)算下来,光这一项就得14万多元,怎么到判决这儿才3万多?
![]()
因为行政收费和司法修复费是两套逻辑,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理解误区。
行政端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国家征收来用于宏观生态建设的基金,它在制定时就带上了宏观管理的溢价,标准定得高。但到了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里,法官讲究的是“损害担责、填补损失”,你造成多少损失,你就赔多少。
找第三方机构出方案、算造价,这种方式算出来的钱,就是修复这片地实实在在要花的市场价,没有行政惩罚性的溢价。
廖某、李某案的这笔费用,就是正常市场价的体现。
村民修路不是有免税政策吗,为什么本案没豁免?
在国家层面确实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这类公益项目,可以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但这个免的是办手续时要交的费,不是犯了罪之后的民事赔偿金。廖某和李某的根本问题是“压根没去办审批”,在未取得任何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直接雇挖机上山开路,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赔的生态修复费用,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范畴。
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公益目的能豁免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没法因为这个“修路便民”的动机就给复绿费打折。
还有一个关键的槛:为什么没给他们减点儿?
在广东的司法实践里,法院是有可能给复绿费“打折”的。比如云浮罗定一个类似的案子,被告李某也是为了村民祭祖方便挖路,毁坏了公益林,但他案发后自己买树苗在原地全部补种完毕,并且大部分都成活了。
结果法院只判他赔了评估费8000元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202.5元,巨额的复绿工程费一分没让他赔。
回到乐昌这个案子,廖某和李某虽然也自首了,也认罪了,也主动买树苗补种了,但他们“补了一部分”,没有全部恢复好,更没过林业部门的验收关。这种“部分修复”只能是法官量刑时(比如缓刑)的从轻情节,够不上给复绿费直接免除或打折的硬条件。
所以法院只能全额采纳第三方机构算出来的这31283元。
关于这笔钱,唯一一个在当前公开材料里还定不了论的小细节是:它有没有包含未单独列出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因为参照其他类似案件,有时候会单独计算被毁林地从破坏到重新长好这段“空窗期”里,它丧失的那些蓄水、固碳、保土的功能损失,这笔账是按另外的公式另算的。
但在本案的司法通报里,只明确写了这31283元就是修复方案费加评估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