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到底是不是必须要有“主观故意”才能构成?
先说一个让很多人意外的答案:是的,必须要有。 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不存在犯罪故意,那最多是行政违法,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被带走以后,家属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人已经进去了,先认罪再说”。认了,可能就出不来了。不认,又怕量刑加重。这个困境怎么破?往下看。
一、三个真实案例:有人无罪,有人判了四年十个月
先看第一个案子。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16刑终78号刑事裁定书,上诉人戴某某,江苏盐城人,个体工商户。一审判了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戴某某不服上诉,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从犯。
二审法院怎么说的?法院指出,戴某某自己供述了与孙某某、梁某某商量处理废水费用的事宜,也供述了因工厂没有正规手续、不能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些话与同案犯的供述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你明知没有正规手续、明知不能送正规处理厂,还商量怎么处理废水,这就是明知。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看第二个案子,结果完全不一样。
(2015)栾刑初字第95号,格某甲、格某乙污染环境案。这家工厂证照齐全,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了收集管道,管道上面有掩盖物。后来管道破裂了,没能及时发现,含重金属铬严重超标的污水外泄。
法院怎么判的?无罪。
理由很明确:管道破裂“不是出于二被告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属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判决格某甲、格某乙无罪。
第三个案子,更值得细看。
(2018)冀11刑终505号,张彦波污染环境案。张彦波承包了学校的锅炉运营,从高新国处购买醇基燃料。高新国为了多赚钱,私下把危险废物掺入合格的醇基燃料里卖给张彦波。张彦波根本不知道燃料被掺了东西,后来因为烧不着还退回了14.43吨。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高新国的掺入行为张彦波是明知的,“很难推定张彦波与高新国有共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犯意且系共犯”,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方面,均未达到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张彦波案的最终结果是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而非完全无罪。但二审判决的核心裁判要旨——“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辩护实务具有重大参考价值。这说明:即便不构成共同犯罪,当事人仍可能面临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但相比四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这已经是天壤之别。
二、三个案子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戴某某案中,法院认定他明知没有正规手续、明知不能送正规处理厂,还商量处理废水,这就是“明知故犯”。
格某甲案中,工厂手续齐全、按环保要求安装了管道,管道破裂是“不能预见”的意外。
张彦波案中,张彦波是买燃料的,对方私下掺了危险废物,他根本不知道。
说白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行,意外更不行。
三、辩护的核心战场:怎么打破“明知”的推定?
控方指控污染环境罪,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你主观上是明知的。比如:你是老板,你当然知道废水怎么处理的;你干了这么多年,你说不知道违法谁信?
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三部门2024年10月联合印发的《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在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翻译成大白话:你干这行多久了?你知不知道这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你以前有没有因为类似的事被处罚过?你是不是在刻意规避监管?
这些,就是辩护的切入口。
如果你是企业主或工厂负责人,需要特别警惕:戴某某案告诉我们,“商量处理废水费用”这件事本身就可能成为认定“明知”的关键证据。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往往会围绕“你是否知道工厂没有正规手续”“你是否知道废水不能随便倒”这类问题反复讯问。任何关于“商量怎么处理”“找便宜的渠道”的表述,都可能被作为主观明知的证据固定下来。一旦被调查,在律师介入之前,不要轻易做详细供述。
如果你是普通员工,辩护空间可能更大。“两高三部”201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受雇时间短、工资薪酬较低、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的操作工,如果只是按照上级指令执行操作、未参与决策、未分得违法收益,可以主张不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2026年新规:一个不能忽视的辩护抓手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后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是2026年新规带来的最重要的量刑辩护抓手。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主动赔偿、消除危害后果、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可以直接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但要注意,修复责任的履行一定要尽早、主动、全面。等到判决阶段再行动,从宽的幅度会大打折扣。
五、三个核心辩护要点
第一,主观故意辩护。 污染环境罪是故意犯罪。如果你确实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所处理物质的性质和危害,或者污染结果是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可以依据《刑法》第十六条主张无罪或罪轻。关键证据包括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设备维护记录等合规文件。
第二,共同犯罪地位辩护。 污染环境罪常涉及多人协作,主从犯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股东身份不必然等于主犯,关键在于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程度与作用。受雇人员应重点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指令记录,证明仅领取固定报酬、受他人指挥。
第三,鉴定意见质证。 鉴定意见是污染环境罪的核心证据。要重点审查采样点位是否在排污口、采样记录是否完整、样本保存与流转是否规范、污染物来源是否具有唯一性。
环保红线碰不得,但法律不会冤枉没有主观故意的人。 如果你或你的当事人正面临类似指控,在侦查阶段就固定对你有利的证据,比到了法庭上再想办法,效果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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