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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川观新闻、法治日报
案件事实
卖方余某、廖某委托侄女杨某,将邛崃市一套房屋对外出售。2022 年 1 月 3 日,房产中介公司撮合买方牟某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 158 万元,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1% 中介费,也就是买卖双方各应付 15800 元。
签约的第二天,买方牟某以房屋产权证还没办好,担心交易风险为由提出解约。中介同意解除合同、退还中介费,卖方也把 5 万元定金退还给买方。
仅仅相隔 12 天,也就是 2022 年 1 月 16 日,买卖双方绕开中介,私下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 157.2 万元,相比上一份合同只低了 8000 元,付款节点、交易条件基本一致,买方当天就收房入住。
这件事在三年之后才被中介发现。中介公司起诉,主张买卖双方属于跳单,要求支付中介报酬。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965 条跳单条款审理: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签合同,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本案中介已经完成带看、组织磋商、撮合双方签合同等工作。两次交易间隔很短,房屋、交易对象、价格、付款安排高度重合,能够认定第二次私下交易,直接利用了中介前期撮合出来的交易机会,双方有故意规避中介费的主观目的,构成跳单。
同时法院考虑,中介虽然促成第一次签约,但合同次日就解除,最终过户交易不是中介全程完成,中介服务并不完整。所以酌情按约定中介费的一半裁判:买卖双方各自支付 7860 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为,双方私下交易非常隐蔽,不动产登记没有及时体现过户信息,中介 2025 年才知晓权利被侵害,起诉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二审(成都中院)裁判
买卖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重点说明两点:
- 卖方侄女杨某代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对房主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一次买卖合同解除,只是房屋买卖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之前中介撮合行为的法律评价。
- 房源虽然网上公开挂牌,但不代表可以直接跳过中介。双方的接触、价格谈判,全部依托本次中介服务完成,买卖双方拿不出证据证明第二次交易来自其他独立渠道,跳单成立。
法官说法
房产交易中的跳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接受中介提供的带看、磋商等服务,利用中介创造的交易机会之后,私下绕开中介成交,违背诚信原则,属于《民法典》规制的跳单行为。本案只是因为中介服务没有全部完成,才酌情减半计算报酬,不等于跳单行为合法。
案件提示
很多人存在误区:房源网上能搜到,跳过中介私下交易就不算跳单。 判断跳单核心看两点:有没有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磋商成果。哪怕房源公开,只要是中介帮你们对接上、谈好交易条件,之后短时间内私下成交,就很容易被认定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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