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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陕 0802 民初 10935 号
素材来源: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25 年 5 月 5 日,某甲前往吴起县参加同学齐某甲的婚礼。婚宴席间,某甲已经喝下约半斤白酒。当晚 22 点,亲友开展闹洞房活动,现场设置游戏规则:参与者比拼喝酒,谁喝赢了,就能当选游戏里的 “总管”“打手”。某甲参与争抢 “打手” 角色,继续饮酒。
23 时许,闹洞房活动散场,某甲被扶至隔壁房间休息,另有两人同屋过夜。次日凌晨 5 时,同住人员发现某甲身体异常,已经没有呼吸,立刻拨打 120 急救。急救人员到场检查,确认某甲已经死亡。
某甲离世后,留下年轻妻子方某,还有一名年仅一岁多的幼子。这个家庭瞬间失去主要依靠。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载:接诊已死亡,原因待查。公安委托司法鉴定,检出某甲血液乙醇含量高达251.76mg/100mL。死者家属放弃尸检,之后与婚礼主家达成和解,主家一次性赔付 20 万元,约定家属可另行起诉其他参与饮酒人员。后续妻子、幼子、死者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将当晚参与婚礼、闹洞房的 13 名宾客一并起诉,主张各被告承担总损失 30% 的赔偿责任,合计 402484.35 元。
各方抗辩
多名被告提出抗辩:死者死因不明,无法证明死亡与饮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部分被告称自己全程没有和死者同桌饮酒、没有劝酒,和死者无任何交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被告主张,闹洞房属于自愿参与的社交娱乐活动,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承担过量饮酒的风险。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安勘验及血液酒精鉴定,可以认定某甲属于过量饮酒后死亡。某甲作为成年人,清楚过量饮酒的风险,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涉案13 名被告区分责任:
1.李某甲、张某甲、薛某、罗某、康某、卢某甲、张某乙、宗某、安某、卢某乙,未参与这场拼酒争“总管” 的游戏,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高某甲、郭某、白某丙三人参与闹洞房拼酒游戏,和某甲一同通过喝酒比拼确定“总管”“打手” 人选,该行为与某甲过量饮酒存在关联,存在过错。法院结合三人与死者并不熟悉、死者自负主要责任、家属已拿到主家 20 万元和解款等因素,酌情确定三人各自赔偿 20000 元。
判决结果
一、判决生效十日内,高某甲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 元;二、判决生效十日内,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0000 元; 三、判决生效十日内,白某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0000 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0 元,由原告负担 3005 元,高某甲、郭某、白某丙各自负担 175 元。
提示:婚俗闹洞房要有边界,拼酒、斗酒游戏暗藏巨大人身风险。共同参与饮酒游戏的参与者,若存在组织、比拼劝酒行为,一旦发生伤亡,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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