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公告第三条写得很清楚: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交易,“当次或当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才需要代扣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目前是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也就是说,判断标准不是“一个月总共付了多少钱”,而是“每一次或每一天的销售额有没有到1000元”。
拿兼职老师来举例:每周上一次课,一次800元。单次800元,没有达到1000元的起征点,所以公司不需要代扣增值税。但不需要扣税,不等于不需要申报。28号公告第六条明确,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然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有人会问:虽然按次算费用,但公司是月底统一结算3200元,那是不是应该按月合并来判断?
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公司月末统一付款,是结算安排;但增值税代扣的判断标准,看的是应税交易发生的“当次或当日”,不是公司实际付款的节奏。所以哪怕月末一次性付3200元,仍然要回到每一次800元来判断——没有达到1000元起征点,就不需要代扣增值税,但申报义务照样存在。
高见元启老师此前在解读28号公告时,专门提醒过这一点:“发票和申报是两条线,不能因为金额小就忽略申报义务。起征点以下虽然免征,但申报环节不能省,否则依然存在合规风险。”他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台账,逐笔记录与个人的服务交易,确保申报时有据可查、不漏不误。
结合这个案例,高见元启老师的观点可以进一步落到实操上:
台账要按“次”记,不是按“月”记。每次上课的时间、金额、是否达到起征点,逐笔登记,月末结算只是付款动作,不影响纳税判断。
申报不能因为“没扣税”就省略。未达起征点的交易,仍然要在扣缴申报中如实体现,证明“这笔交易发生了,但依法无需代扣”。
不要让结算方式倒推纳税义务。公司按月付款、按季付款,甚至年底一次性结清,都不改变“按次或按日”判断起征点的规则。
所以,兼职老师一次800元、每月四次、月结3200元,结论很清楚:按次判断,单次未达1000元,不扣增值税;但每一次都要申报,月末结算不改变这个规则。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