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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术语的内涵是非常清楚的,但仍然常被误用。
民法上,“财产权”这个术语有两种用法。
第一种,是和人身权相对的意义上,作为对所有具体财产权的概称。
在这种意义上,信托财产权当然是财产权。
第二种,是指具体的财产权。债权、物权、股权、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财产权。
信托财产是由各种具体的财产和财产权(第二种意义)构成,是概括财产。正如公司财产也是概括财产。信托财产和公司财产都不是一种具体的、独立的财产权类型。
不幸的是,信托财产权经常被作为具体财产权被讨论。
就信托财产,信托法创设了一种新的、民法典中没有规定的具体财产权类型——信托受益权。
我们无法说在信托财产上存在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和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两种权利,因为信托财产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正如我们不能说公司财产上成立了公司法人所有权和股权两个权利一样,我们不能说信托财产上成立了两个财产权。
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福斯桃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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