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小拇指,换来一句“我不想跟她断”,这笔买卖到底值不值?
重庆上演了这么一出荒唐事,看得人心里发堵。
小芳(化名)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掏心掏肺对待的两个人,居然联手给了她一刀。一个是同床共枕多年的㇏1老王(化名),一个是无话不谈的闺蜜小莉(化名)。
事情要从头说起。小芳长得漂亮,底子极好,可惜她不爱捯饬自己。日子一长,老王看她的眼神渐渐淡了。恰好小莉时不时登门做客,那副精心打扮的模样,看得老王眼睛都直了。
小莉的日子其实过得紧巴。她老公不争气,家里全靠她撑着。她把自己拾掇得光鲜亮丽,无非是给外人瞧瞧,她不比别人差。看着闺蜜家里条件优渥、丈夫体贴,她心里早就泛起了酸味。
老王试探了几回,见小莉没有躲闪,胆子便大了起来。两人背着小芳偷偷见了面,干柴烈火,一发不可收拾。
更离谱的还在后头。老王连自己妻子都没送过内衣,却张罗着要给小莉买两套性感的,还专门问了尺码,两人一起挑得津津有味,就等着“验货”那一刻。
俗话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小芳刷到了丈夫的购买记录,起初还满心欢喜,以为是他难得浪漫了一回。点开收货地址一看,心凉了半截——竟然是闺蜜家!
一整夜,小芳辗转难眠。最信任的两个人,合伙背叛了她,这滋味谁能受得了?
她是传统的女人,骨子里还念着这个家。她想着,只要丈夫肯回头,这事她可以既往不咎。第二天,她把小莉叫上门,要求丈夫当面做个了断。
小莉眼巴巴地望着老王,一副我见犹怜的模样。老王心一软,脱口而出:不想断!
那一刻,小芳彻底寒了心。情急之下,她竟剁断了自己的小拇指,想用这种惨烈的方式留住这段婚姻。
血淋淋的一幕,换来的是什么?是可怜,还是可悲?
从法律角度说说这事儿。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王背着妻子,拿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买贵重物品,这种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完全无效。小芳完全可以起诉小莉,要求退款或者返还物品。
再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老王出轨在先,铁证如山,真走到离婚那一步,小芳理直气壮地索赔。
至于那根断掉的手指,属于自残行为,老王不用担刑责。可这事一旦闹到离婚,就成了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反倒帮了小芳的忙。
只是何苦呢?
一段感情走到尽头,靠伤害自己根本留不住人心。你的血泪,在变心人眼里可能只是负担,甚至是嫌弃。
爱你的,不必如此;不爱你的,不值得。
与其把日子耗在一个不值得的人身上,不如擦干眼泪,拿起法律武器,体面地把属于自己的权益拿回来。转身的姿态,永远比跪着的哀求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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