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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金市监处罚〔202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众卡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生物柴油B5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对外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B5车用柴油,货值总金额超3.4万元,违法所得超4300元,其行为已经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规。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名称江西众卡新能源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303.23元,上缴国库;2.处以货值金额34425.86元0.5倍的罚款计17212.93元整,上缴国库;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江西众卡新能源有限公司2025年12月从山西兆庆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一批标称车用燃料(生物柴油B5),购进价格为5.6元/升,购进时仅索取了厂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企业标准,未索取对应批次进货发票,购进后将该批次产品加注到站内撬装加注机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6.4元/升,面向大型货车司机作为车用燃料使用。
按照国内现行规则,可供压燃式发动机柴油车辆使用的B5柴油需符合GB25199-2017《B5柴油》强制性国家标准,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送检样品的润滑性校正磨斑直径、脂肪酸甲酯含量两项核心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金溪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该批次5379.04升不合格车用燃料已全部售出,无法追回。本次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4303.23元,货值总金额为34425.86元。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27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西众卡新能源有限公司加注站库存的该批次车用燃料抽样取证,由执法人员与站点负责人共同签字封样后,委托南昌润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GB25199-2017国家标准进行检验。2026年5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源移送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溪县市场监管局经初步审查后,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立案。
2026年4月2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与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关停该加注站并移除加注设备,未建立包含消费者信息的销售台账,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无法追回。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江西众卡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考量相关情节后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303.23元,并处以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7212.93元,两项罚没款均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西众卡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徐发平,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左坊镇清江村清江组。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徐发平51%10.2万元人民币2029年11月27日尧建江49%9.8万元人民币2029年11月27日
点评分析
作为成立不足两年的微型新能源企业,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进货核验流程严重缺位,未索要对应批次进货发票,也未落实产品质量把关义务。同时销售台账缺失,导致不合格柴油全部售出后无法召回,既侵害消费者权益,也让自身付出罚没超2.15万元的合规代价,对本就规模极小的企业经营信誉造成直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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