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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舒市监处罚〔2026〕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舒市监处罚〔2026〕212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伍仟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问题,经责令整改后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落实整改要求,随即对该公司涉嫌违法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立案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和违法情节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29日现场核查发现该违法问题后,当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叉车。但当事人在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未及时有效落实整改要求,监管部门时隔数日复查时,仍然存在无证作业行为,属于逾期未改正的违法情形,本次违法属于当事人初次违法。
调查过程
案件调查期间,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舒市监罚告〔2026〕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后,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以违法系客观因素导致、非主观故意、涉案作业人员具备实操能力、企业积极配合整改且经营负担较重为由,申请再次减免罚款。2026年9月3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集体讨论对该陈述申辩进行复核,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属于企业法定主体责任,企业人员流动、招工延迟等因素属于自身经营管理风险,不能作为豁免或减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认可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整改、初次违法等从宽处罚情节。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案涉叉车仅在厂区内部限定区域作业,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属于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经责令整改后已经招录具备有效资格的叉车操作人员,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在岗人员参加资格培训考证,主动消除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罚款伍仟元整。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姜红梅,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百合路与红枫路交叉口西北角。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姜红梅99%495万元人民币2052年12月8日方德荣1%5万元人民币2052年12月8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安徽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特种设备使用主体,内部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定要求,且在监管部门首次责令整改后未及时完成整改,反映出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合规的重视程度不足。本次5000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也给企业敲响合规警钟,督促其补全安全管理短板,规避后续更严重的安全风险与合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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