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15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富宁滇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济堂药房田蓬一店违法挂靠执业药师、违规聘用不符合要求药学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91号 当事人名称富宁滇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济堂药房田蓬一店 处罚机关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邱某某(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1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为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靠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复核后,依法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富宁滇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济堂药房田蓬一店明知执业药师邱某某为其他公司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全职在岗履行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的法定岗位职责,仍然将邱某某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至该门店,并聘任其担任质量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形成了“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挂靠事实。由于邱某某长期不在岗,该门店实际没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存在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即调配销售的情况,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均无法正常落实。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30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的富宁滇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济堂药房田蓬一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店存在聘用无法在岗履行处方审核员职责的人员担任药学技术人员,处方审核岗位职责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的问题,随即下发《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富市监责改〔2026〕05-8号)。
调查期间,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取了当事人经营资质材料、邱某某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实际工作单位证明、邱某某委托当事人负责人配合调查的询问笔录、整改情况报告、新聘用人员身份信息等多份证据,确认了挂靠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6月30日被检查后,主动终止了违法状态,于2026年7月7日完成邱某某的执业药师注册,同年7月21日主动解聘邱某某并新聘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
2026年8月28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文富罚告〔2026〕178号),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8月31日提出陈述申辩,以门店规模小营收微薄、主动配合调查为由申请减轻处罚,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核,采纳了“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申辩内容,对其余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的规定,构成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涉案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邱某某,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1日主动解聘,该事项视为已履行,合计处罚款1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富宁滇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济堂药房田蓬一店成立日期2025年5月12日,法定代表人罗妹元,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田蓬镇田蓬街廖聪聪出租房。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涉事门店合规意识缺位,违规挂靠执业药师、聘用不符合要求的药学人员,直接导致处方审核等核心药品安全职责悬空。虽后续主动整改配合调查获从轻处理,但仍付出万元罚款代价,也给品牌声誉带来负面影响,警示药品零售门店必须严格落实药学人员在岗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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