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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大市监处罚〔2026〕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未取得对应食品生产许可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且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市监处罚〔2026〕247号 当事人名称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7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捌元伍角(¥128.50)。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3.罚没款共计捌仟壹佰贰拾捌元伍角(¥8128.5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线索由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清案件事实,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存在两项食品违法生产行为,最终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从广东绿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规格191克、生产日期2025年12月1日的五香味厚切牛肉粒共2件,进货总价174元。购入后该公司将原产品分装为每袋净含量80克的预包装食品,产品标注名称为牛肉粒(五香味),产地标注为福建省福州市、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12月1日,生产商标注为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分装71盒,其中5盒用于出厂检验,66盒以8.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
接到涉案食品标签内容不合格的通知后,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对涉案食品发起召回,共召回32盒并统一销毁。经核查,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无类别编号0401、类别名称为熟肉干制品的生产资质,该分装生产行为属于无证生产,同时涉案产品标注的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28.5元。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候市监(甘)移[2026]25号),获得本案线索。同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7月7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立案,8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材料、进货凭证、整改材料、召回与销毁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等11项证据,完整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27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对应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牛肉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本案违法所得与案值金额均较小,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本案中当事人同一个生产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无证生产的罚则处罚幅度重于标签违法,因此择一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予以罚款处罚,标签违法不再单独罚款。
最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8.50元,罚款8000.00元,罚没款合计8128.5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倪开水,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15人,注册资本22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2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后牧城驿村东山工业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倪开水54.5455%12万元人民币2004年4月20日倪益琼45.4545%10万元人民币2004年4月20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大连闽一品商贸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既未取得熟肉干制品对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就擅自分装预包装牛肉粒,又存在产品标签标注不实的问题,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本次罚没合计8128.5元,虽金额不高,但作为经营二十余年的食品相关企业,此类违法会损害自身市场信誉,也警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全流程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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