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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人行道、道路路面、公共停车位,是每一位市民的“公共资源”,不归个人独有、也不为商户专属。然而在日常城市巡查中,仍有部分市民、沿街商户心存侥幸,为一己之便随意占用公共空间,如有的市民在门前人行道堆货乱堆杂物,有的用石墩、地锁、雪糕筒抢占公共车位等。
这些看似“占一点、方便一下”,实则是侵占公共利益、破坏城市秩序,不仅挤占市民通行权益、拉低市容“颜值”,更容易埋下安全隐患、诱发邻里纠纷,触碰城市管理执法红线。本期《城管知识知多D》以案说法,带你认清占道堆放、私占公共车位的违规后果。
案例一:店前不是自留地,公共通道禁私占
部分沿街废品回收站、便利店、建材商铺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店铺门口空地,就是自家地盘”,于是将建材物料、经营货品习惯性堆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甚至盲道,长期占道、杂乱堆积。这不仅压缩了通行空间,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脏乱的堆放场景也严重破坏了街区市容环境。
【案情回顾】
2026年9月,蓬江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建达南路,发现某废品回收站将大量物品堆放在店门口市政道路上。执法人员现场普法劝导,明确告知公共区域禁止私占堆放,督促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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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堆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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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查已整改完成
【法规依据】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人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
根据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商品、桌椅、广告牌等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停车位、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进行文艺表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普法小贴士】
商铺门前人行道、马路、绿化带均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并非商户“私人属地”。货物、建材、杂物、桌椅、广告牌等一切物品,均不得出店占道堆放。日常经营需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区域干净、畅通、整洁,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秩序。
案例二:私设障碍物霸占公共停车位,侵占公共资源
【执法处置】
近期,蓬江区城管执法部门陆续收到市民投诉:辖区部分小区周边、沿街道路的公共停车位被私人、商户非法占用。经核查,部分沿街商户、小区业主为方便自己停车,私自使用三角地锁、雪糕筒、石墩、废旧桌椅、垃圾桶、铁链等物品封堵公共车位,强行霸占公共停车资源。
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取证,对违规霸占车位的当事人、商户进行约谈普法,责令当事人依法清理、拆除私自设置的地锁、石墩、铁链、雪糕筒等违规障碍物,还位于民,彻底释放公共停车泊位;对拒不配合清理、私自加装设施、长期恶意霸占公共车位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持续跟踪整治,杜绝问题反弹。2026年以来,蓬江区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各属地镇街累计责令拆除私设地锁80余个,清理雪糕筒、石墩、铁链等各类占位杂物1200余件,普法教育商户及市民27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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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法清理、拆除私自设置的石墩、雪糕筒等违规障碍物
【法律依据】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十一)项“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依据《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普法小贴士】
道路公共停车位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不存在“先占先用、私人专属”的说法。无论是商户还是居民,都无权私自圈占、霸占公共车位。严禁私装地锁、堆放杂物、设置障碍抢占车位,自觉遵守停车秩序,共享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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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呼吁:
占道堆放、霸占公共停车位等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看似是“方便小事”,实则是侵占公共利益、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和沿街商户:公共空间不容私占,城市秩序需要共建。请大家自觉杜绝占道堆物、私占车位行为,严格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维护整洁、畅通、有序的城市环境。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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