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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6年第5期要目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检察听证程序研究
姚莉(003)
【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2.中国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直接适用
刘瑛(017)
3.税法规范的体系统合
侯卓(033)
【主题研讨·数据法治研究】
4.正当利益作为大模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付新华(048)
5.开源智能体Skill应用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
赵精武(062)
6.生成式人工智能融入多元解纷机制的规范进路
高星阁(074)
【论文】
7.前置法认识错误的二元区辨与出罪新解
印波(089)
8.诚信之信对善意制度的法理重构
王莹莹(104)
9.过失犯理论迭代的信赖保护逻辑
王若思(118)
10.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思维重释
陈荣新(135)
11.公共健康治理中商业秘密强制共享的制度构建
黎华献(150)
12.公司法定代表权配置原理分析
陈畅(165)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公共信托结构中碳排放权的财产性权利属性界定
张冉(177)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
1.《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检察听证程序研究
作者: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听证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创新,不仅实现了对“四大检察”的全覆盖,而且成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标识性概念之一。刑事检察领域的听证实践探索具有特殊意义,既是形塑检察听证制度的逻辑起点,也为研究中国特色检察听证制度提供了重要切入点。在刑事诉讼领域,检察听证有助于促进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公开,强化刑事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进而实现刑事检察办案的三个效果相统一。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检察听证程序制度发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突出了听证规范体系层次化、听证运行模式多样化、听证覆盖范围规模化,彰显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特色。然而,当前检察听证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如程序运行形式化风险、程序设计正当化意蕴欠缺、听证意见刚性法律拘束力不足等。对此,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推动检察听证法定化、程序运行实质化与正当化程序设计,并构建体系化的听证意见适用机制,助力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检察听证制度。
关键词:检察听证;刑事检察;《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监督
【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全面依法治国研究】
2.中国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条约的直接适用
作者:刘瑛(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被纳入中国法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因其主要规定跨国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和商事权利义务,有具体的适用条款,通常可为法院直接适用,且直接适用更符合其统一法目标和要求。中国法律中没有民商事条约国内适用的普遍性规定。中国法院实践中则存在忽略条约的适用、以国内法而非条约适用规则作为判断条约适用的依据、将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视为排除条约的适用等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民商事条约在法院的直接适用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等不同层面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引导民商事条约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法律适用法;指导案例
3.税法规范的体系统合
作者:侯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税法体系存在规范冲突、规范重合、规范空白等形式不协调,以及不合理的重复征税、价值冲突、调节过度等实质不协调现象。税法规范的形式统合和实质统合分别追求效力统一性和价值统一性,这不仅要求消极地防止规范冲突,更须积极地构建价值融贯的有机整体。形式统合要兼顾空间和时间维度的法秩序统一,推动税法体系趋于系统化与完备化。实质统合则强调打破税种间壁垒,为此须将量能课税和税收中性的作用范围由单一税种延展至税制整体,同时强化各税种间的功能协调。形式统合可依循清理既有制度规范、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总则法、编纂法典等四个步骤展开,同时应着力调校重复征税,立足税理、法理协调不同类型税法的价值取向,实现税法规范的实质统合。
关键词:税法规范;不协调;形式统合;实质统合
【主题研讨·数据法治研究】
4.正当利益作为大模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模型处理个人信息面临合法性危机。学界主张的已公开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两条路径均难以成立,前者以信息已经公开的事实状态替代对处理行为合法性的规范评价;后者将营利性研发纳入公共利益事由,易使公共利益泛化为商业性处理活动的合法化工具。其根源在于现行合法性基础体系未能充分回应个人信息的关系性本质。个人信息依托处理活动而形成其社会意义,信息主体的利益与处理者的利益共生于同一关系性客体,合法性基础体系因而应当同时容纳以意思自治和客观评价为轴心的两类规范进路。正当利益正是客观评价进路的规范化表达,其并非完全新创的合法类型,而是已经蕴含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以及既有的合法性基础之中。正当利益虽具有一定开放性,但并非没有边界,其适用可通过目的正当性、处理必要性与利益平衡性的三阶检验加以约束。应由行政法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7项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情形,以配套规则细化适用条件,并适时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
关键词:大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性基础;正当利益
5.开源智能体Skill应用的人格权侵权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
作者:赵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体技术应用的发展带动了相关领域的细分技术创新应用,以提炼职业专业技能为名义的Skill应用便是典型代表。Skill应用本质上是一种更加专业化、可复用的功能模块,能够让智能体完成更为精细化的工作任务。然而,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的Skill出现在开源社区,并标榜将自然人技能蒸馏为固定工作流。此时,开源行为作为一种技术创新活动,能否作为这类Skill应用侵权的违法阻却事由或狭义免责事由存在显著分歧。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层面,开源要素并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合理范围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维护公共利益”等法定的合法事由。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层面,开源要素也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狭义免责事由,因为开源创新不应当以损害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益为前提。但是,这种“双重否定”并不会限制开源活动的内在创新动机,而是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为开源项目发布者增设特定的责任减免事由,包括是否在开源项目中明确说明对个人信息已采取必要技术保护措施、判断开源项目是否包含禁止协作者上传侵权内容。至于开源项目的协作者和开源社区管理者,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并不对开源Skill应用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关键词:智能体;开源;Skill应用;人格蒸馏;免责事由
6.生成式人工智能融入多元解纷机制的规范进路
作者:高星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促使传统社会治理结构发生重大转型,也对多元解纷机制的现代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有效发挥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中的技术优势,应当充分吸收现阶段多元解纷机制的智能化发展成果。在厘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多元解纷机制的理论和实践逻辑基础上,以数据安全、伦理先行、正当程序三大原则作为逻辑起点,为技术融入司法划定红线。在宏观视角上,应确立事实要素勾勒、程序节点控制、强化算法驱动三大操作规范,贯彻生成式人工智能积极赋能的理念,推动技术应用与规则治理协同共进。在微观视角上,应聚焦于破解现阶段多元解纷机制碎片化的发展困境,矫正纠纷解决过程“算法法律化”的发展倾向,实现“人工智能+多元解纷机制”场域多元价值之间的动态平衡,深度融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多元解纷机制,促进矛盾纠纷的高效、实质性化解。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多元解纷机制;数字司法;司法人工智能
【论文】
7.前置法认识错误的二元区辨与出罪新解
作者:印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前置法认识错误的具体界定,直接导向宽严有别的出罪效果。一元归类路径中,规范的故意说难以契合我国犯罪故意规范,构成要件认识说则欠缺理论自洽,且二者出罪效果失之过宽。既有二元区辨方案对前置法认识错误作择一定性的理念虽相对可取,但受制于轻重罪界限不明、事实与规范交织及道德认知差异,界定结论相对恣意。应以规范背反标准重构前置法认识错误的二元区辨规则:行为人足以依前置法形成正确违法性判断,规范背反态度形成,属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无法依前置法形成正确违法性判断,规范背反态度阙如,属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规范背反标准既能提供明确的操作进路,契合主客观并重理念,也摆脱规范故意自证难题,实现出罪认定的衡平。具体应在主体侧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生活经验,在客体侧结合前置法规范的补充性、专业性、矛盾性,审查行为人是否足以形成正确违法性判定,据此间接衡量规范背反态度是否形成,从而实现前置法认识错误二元区辨的妥当出罪新解。
关键词:法定犯;二元区辨;规范背反标准;主观认识错误;客观认识错误
8.诚信之信对善意制度的法理重构
作者:王莹莹(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罗马法中的“Bona Fides”是一个兼具内心状态与行为准则双重内涵的统一概念,但在近代法典化运动中逐渐分化为分别指向心理认知状态之诚信与客观行为准则之诚信的两个独立制度领域。中国民法继受日本法中对诚信表达的术语分化,以诚信表达客观行为准则,以善意表达心理认知状态,偏重对主观善的评价而轻视信赖利益的客观保护,在善意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中造成了信的价值消解。善意制度保护的本质应是信赖利益,信赖保护既涉及主观层面当事人是否产生合理信赖,也涉及客观层面何种信赖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此应以诚信的客观标准充实善意的判断规则,在价值统摄、制度优化、责任规制、体系协同四个维度进行重构,将法律评价和保护的重心从行为人的内心动机转向其外在行为所产生的客观信赖后果。
关键词:诚信原则;善意制度;合理信赖;外观主义原则
9.过失犯理论迭代的信赖保护逻辑
作者:王若思(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实践缺乏对过失犯主观归责的分层说理,粗放的归责模式将压缩公民日常行动自由空间,消解民众对法规范稳定、可预期的信赖。因而过失罪责的认定与保护公民的信赖具有天然联系。过失犯理论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既往讨论中仅作为预见可能性的认定原理,这说明在学理上信赖保护理念尚未贯穿过失犯理论。应当尝试以信赖保护理念为底层逻辑,完成对过失犯理论体系的迭代。立足《刑法》第15条对过失罪责的法定二元划分,明确分别以预见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作为两类过失的核心认定要素。而后以信赖保护理念对预见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认定进行理论构造的升级。在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上,其中预见义务的判断以一般人为标准,预见能力的判断以具体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上,如果行为人实施最低限度的合义务替代行为能够避免结果发生,那么即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成立过失。
关键词:过失;信赖保护;预见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合义务替代行为
10.系统论视野中的法律思维重释
作者:陈荣新(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对法律思维的辩争已久,双方思维在法律规范与经验事实之间产生悖论,本源是认识论的分歧未熄。在进化至系统论后,法律思维通过整合代码与纲要来化约复杂性思维悖论,激发法律系统的递归性思维运作,从而渐进化解思维分歧。系统论法律思维存在并分化出规范性思维结构与事实性思维结构,前者基于法律信任基石建构思维层面的稳定性期待,后者基于时间约束条件提炼思维层面的偶联性认知,二者趋向结构耦合图式,促使系统际思维产生自我反思与共振效应。但系统际思维冲突并未就此终结,仍需引入既封闭又开放的自创生思维系统,首先对系统与环境冲突展开思维观察,接着对规范与事实指涉进行思维沟通,最后在法律与社会关系生产中拓补思维调适功能。惟此,方能在法律大转型的时代下,纾解不同学派立场的思维辩争,进一步重释法律思维,并为其司法实践语境提供具有描述力与启示意义的系统论方案。
关键词:系统论;法律思维;复杂性悖论;结构耦合;自创生思维系统
11.公共健康治理中商业秘密强制共享的制度构建
作者:黎华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公共健康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的语境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药品研发与生产企业因商业秘密壁垒导致的协同失灵,商业秘密强制共享机制具有显著的制度建构价值。当前,商业秘密限制了药物研发与生产企业协同应对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而信息共享正是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授权框架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15条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豁免事由,为商业秘密强制共享制度预留了规范连接点。该条以公共健康利益优先、私权应当受社会义务约束为核心宗旨,并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之规范意旨相契合,尤其体现在对未披露试验数据保护例外条款的解释之中。在制度设计上,应确立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方案规划,发挥公权力机关在该领域商业秘密共享运行中的作用。具体方案的设计需明确商业秘密强制共享制度的触发条件、共享范围、运行机制,以及对商业秘密所有者的合理补偿。通过立法对商业秘密强制共享作出制度安排,有助于缓解因分散立法引发的执行难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公共健康;强制许可;强制共享;补偿机制
12.公司法定代表权配置原理分析
作者:陈畅(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在作为执行机关的董事会之外另设法定代表人这一代表机关,形成“四机关制”。这一制度安排造成公司“内外决策权”在配置上的割裂。法定代表人享有对外事务的概括性代表权,在公司内部却未必享有与之匹配的业务执行权限,由此衍生出围绕法定代表人及其代表权的诸多理论与实务争议。然而,理论界在讨论上述争议时,多以制度现状为当然前提,很少追问割裂本身是否正当、法定代表权的配置应遵循何种原理。公司对外代表行为应构成业务执行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代表行为为业务执行行为所包含,两者的内在关联决定了对外代表权在权限范围上同样构成业务执行权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享有相应的业务执行权,是为其配置法定代表权的正当性基础,法定代表权原则上不能偏离业务执行权而独立存在。现行法上代表机关与执行机关分设、内外决策权彼此割裂的制度设计欠缺理论支撑,完善方向应是“事权合一”与“机关合一”。所谓法定代表人大权独揽,是对法定代表权制度的误读,在规范逻辑上并不成立。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尤其是越权担保的效力判断,则须在事权合一逻辑下区分内外关系,外部交易效力的认定着眼于法定代表权范围,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围绕业务执行权确定。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权;业务执行权;代表机关;执行机关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3.公共信托结构中碳排放权的财产性权利属性界定
作者:张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运行,碳排放权已成为气候治理与市场化减排的关键载体。202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标志着碳市场治理进入体系化、法典化的新阶段。与此同时,现行规范虽已将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制度框架,但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性规定仍付之阙如。学界形成的多种解释路径,也难以对碳排放权在公共目的统摄下市场化运行的复合制度功能作出体系化阐释。其原因在于,既有研究长期囿于传统权属分类范式,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客体及其制度生成逻辑重视不足。基于此,有必要借助公共信托理论重新认识碳排放权的客体与财产性权利构成,将其界定为以配额为载体、以公共目的为边界的受限财产性权利。具体而言,应从权利客体论出发,确立配额的权利客体地位,并在公共信托框架下对其进行信托化重释,进而证成碳排放权的财产性权利属性,通过权利构成、目的约束与司法监督机制构建其运行与保障机制。由此,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从静态权属定位转向动态治理关系,为我国碳市场法治化运行及相关立法完善提供系统性理论基础。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法律属性;公共信托
《政法论坛》是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重要法学学术期刊,其前身为1979年创刊的《北京政法学院院报》。1983年5月,国家决定在北京政法学院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政法大学,原《北京政法学院院报》停办的同时,创刊《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5年更名为《政法论坛》,由彭真同志题写刊名。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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