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条新闻,看完愣了很久。
河北沙河,张某,四十多岁,在一家公司干了十年,工人、班长、工段长,一步步干上来的,有老婆有孩子。
2024年1月22日晚上,下班后,他和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就在当晚,他突发脑出血,引发脑疝,紧急开颅。命抢回来了,人没醒——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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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多月后,公司依规章制度解除了他的劳动关系。他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请仲裁、又起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38.3万元。
很多人听到这儿的第一反应是:人都成这样了,公司至于吗?
先别急着下结论。这个案子里,有一个让人后背发凉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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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也就是出事前不到一年,这家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一份《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里面写得清清楚楚:员工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
而张某,本人就是职工代表。
他坐在那间会议室里,参与了这份制度的制定,举过手,投过票,比公司里任何人都清楚这条红线在哪。
不到一年后,他亲手参与定下的规矩,落在了他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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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公司临时翻出一本员工手册整人。制度经职代会通过,他知情;解除前通知了工会,工会没异议;解除通知书书面送达了他当时的配偶。每一步程序,都挑不出毛病。
再看法院怎么判。
河北沙河市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有一句话,我建议每个打工人都读一读:
“劳动者虽处于患病期内,但权利的使用应恪守边界,不得以此作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免责盾牌。”
翻译成人话就是:生病值得同情,但生病不能把之前的违纪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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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1159.98元,是按他月工资的80%,算的发病到解除合同之间、1月23日到3月12日的病假工资——比仲裁裁的9764.98元还多了一千多。该给的钱,法院一分没少判;至于38万里的赔偿金、医疗补助费,一条都没支持;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另行找社保部门。
法理和情理,这张判决分得干干净净:公司不是落井下石,谁也不能拿自己的过错,去兑换别人的兜底。
案子讲完了,真正堵在我心口的,是另外一笔账。
38.3万和1万1之间,隔着的不只是一场官司。病床上的人什么都不知道了,跑仲裁、递诉状、出庭的,是他白发的母亲。一个老人要在法庭上,亲口面对儿子做过的事,再替他去讨一个说法——最后讨回来一万一。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深夜的医院走廊待过。蓝色的塑料椅子,惨白的灯,攥着一沓单据的人坐在那儿,走廊长得看不到头。那种感觉不叫委屈,叫代价。
人到中年,最容易生出一种错觉:就这一次,没人知道,不耽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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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命运记账,从来不会提前打招呼。一个晚上,输掉的是工作、是名声、是健康,是一个原本安稳的家——最后留下来收拾残局的,往往是那个最无辜、也最爱你的人。
我不想站在道德高地上审判谁,谁家锅底都有灰。
只是想跟看到这里的你说一句:成年人的自由,从来不只是“我想”,还有“我担”。管不住自己的那一刻,代价早就在路上排好队了。
好好活着,清醒地活着。别让爱你的人,用后半生,替你的一次侥幸买单。
#职场##出轨##植物人#
(注:本文案件事实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红星新闻、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的公开报道,当事人采用化名,仅作社会话题讨论与普法分享,不针对任何个人,亦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文中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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