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没一人一半,债权人不一定就能要求撤销。要看具体分割安排是否影响债权人收回欠款,以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3条规定,符合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这里说的是财产条款,不是撤销离婚登记。
只看谁分得多,还不够
法院还要看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是否按约履行,以及子女抚养费由谁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
因此,不能只拿出一套房或一个账户,就断定有人在逃债。把完整离婚协议、财产清单、已有的履行凭证放在一起,才能看清全部安排。财产不均分,本身不是撤销条款的充分理由。
还要先看,确实有这笔债吗?
我曾代理过一起购车款纠纷。女方父母出钱,给女儿、女婿的小家庭买车。多年后,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女方父母拿着女方单独出具的借款凭证,要求夫妻俩还钱。男方不认可这笔钱是借款。
这种争议要先看款项是否属于借款,再看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不能因为父母在要钱,就直接认定这两个问题都有了答案。
如果有人认为离婚财产分割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需要说明具体哪项安排影响了收回欠款,并提供相关材料。仅仅说“他们没有平均分”,还不足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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