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很多矿山老板遇到政策性退出、煤矿关停,普遍有一个误区:矿山全部资产评估两千多万,政府关闭煤矿,就应当把井上+ 井下全部资产都赔给自己。
本案是最高法关于小煤矿政策性关闭退出行政补偿纠纷标杆裁定,厘清政策性关闭的程序边界、直接损失认定标准、井上与井下资产补偿区别、采矿权价款退付路径。对于正在经历退出、整合、关停的矿山企业,极具参考价值。
![]()
一、案件基本案情
永兴县马田镇忠和五矿,属于6 万吨 / 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照国家、湖南省淘汰落后小煤矿政策,属于应当直接关闭退出的矿井。
永兴县政府落实关闭工作,作出关闭决定,对矿井实施封闭。
•资产评估结果:矿山全部实物资产合计2538.84 万元,其中井下资产1011.71 万元;井上建筑物、设备资产 1527.13 万元。
•国家及地方政策给予该矿政策性关闭奖补资金合计1060 万元。
两级法院审理经过
1.一审法院(湖南地方法院)
一审认为:政府实施强制关闭行为,没有完整履行听证、催告、陈述申辩程序,关闭行为程序违法。判决政府赔偿井下资产损失1011.71 万元,承担评估费 20 万元;井上资产可以自行搬迁处置,不予赔偿;不支持利息、律师费。
2.二审法院(湖南高院)
二审改判:关闭是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专项工作,整个关闭流程经过方案公示、评分、征求意见、多轮协商,总体符合政策文件精神,关闭行为不认定违法。直接判决政府向煤矿支付政策性奖补资金1060 万元,驳回煤矿其他全部赔偿诉求。
煤矿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关闭程序违法,应当赔偿全部资产损失,奖补资金不能等同于行政赔偿。
3.最高法再审审查结果
最高法裁定:驳回忠和五矿的再审申请。
核心观点:政策性关闭是多环节综合工作,当地政府履行了方案公示、评分、多轮协商,仅封闭井下井筒,手段未超出必要限度,总体符合国家及省里政策精神。企业可以获得公平补偿,但补偿仅限于关闭造成的直接损失。
二、最高法四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小煤矿政策性关闭≠行政强制违法,要看整套工作流程,不能只看单个环节
实务误区:只要没有单独做听证、催告,关闭行为就一定违法,必须全额赔偿。
最高法明确: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是落实国办发〔2013〕99 号等文件的专项工作,是一套多环节综合程序,不能简单套用普通行政强制的单一程序标准。
如果政府做到:方案公示、征求矿山意见、评分公示、多轮协商,实施关闭仅封闭井下井筒,手段克制、没有扩大损害,即便个别环节有瑕疵,也不宜直接认定关闭行为整体违法。
规则2:政策性关闭补偿,只赔直接损失;井上可搬迁资产,一般不予补偿
资产评估2538.84 万元不等于就要赔 2538.84 万,要区分资产属性:
1.✅井下资产(巷道、井下设备):矿井封闭之后,井下巷道、设施被封在地下,无法搬迁、无法再利用,属于关闭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纳入补偿考量。
2.❌井上厂房、地面设备等井上资产:资产本身没有被政府损毁,企业可以搬迁、变卖、改造转型再利用,不属于关闭直接损失,一般不纳入补偿范围。
重点:不是只要矿山被关掉,地面厂房设备就可以一并找政府要补偿;要看资产是不是因为关闭行为直接灭失、完全丧失利用价值。
规则3:政策性奖补资金,可以用来覆盖井下直接损失,不是 “另外再赔一笔”
很多矿山企业认为:奖补是政策给的补贴,资产损失政府要另外再赔一遍。
本案最高法观点:政策性关闭奖补资金,功能就是弥补矿山因关闭产生的直接财产损失。
本案奖补1060 万,已经可以覆盖井下资产 1011.71 万元直接损失,二审判决直接兑付奖补资金,不再重复判决赔偿井下资产损失,并无不当。
规则4: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走专门退付申报渠道,不在普通行政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
采矿权本身价值,不直接在关闭赔偿诉讼里面直接判赔。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专门政策文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付,政府负有配合申报的义务。
股本金、技改负债本息、律师费、利息,不属于政策性关闭的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予支持。
三、矿山企业四大高频踩坑误区
❌误区 1:只要煤矿被政策性关闭,评估报告上全部资产金额,政府都要照价赔偿。
正解:区分井下不可回收资产与井上可搬迁资产,仅关闭直接灭失的直接损失才纳入补偿;可搬迁处置的地面资产,不能要求政府买单。
❌误区 2:关闭没有做单独听证、催告,关闭行为就 100% 违法,必须高额行政赔偿。
正解:小煤矿淘汰退出属于专项政策工作,法院审查整套全流程,方案公示、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手段克制,即便个别程序小瑕疵,不一定认定整体违法。
❌误区 3:政策奖补是额外福利,井下资产损失要在奖补之外再赔一遍。
正解:政策性奖补资金设立的目的就是弥补关闭直接损失,实践中经常直接用来覆盖井下资产损失,不能重复拿两份钱。
❌误区 4:打官司要求关闭赔偿,可以一并把采矿权价款、治理备用金、负债、律师费、利息全部要回来。
正解:采矿权价款、备用金,有专门行政申报退付路径;负债、律师费、利息不属于直接损失,一般不支持。
四、矿山企业实操建议(面临政策性关闭、退出)
✅ 关闭发生前
1.完整留存全套资产证据:区分井下资产、井上可搬迁资产,拍照、录像、第三方评估,做好资产清单;
2.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方案征求、评分、协商会议,书面提出自己意见,保留书面回执,固定政府履职证据。
✅ 关闭实施过程中
1.对井上厂房、机器设备,优先实施搬迁、变卖处置,主动减损;放任资产闲置报废,扩大部分损失,自己承担后果。
2.区分诉求:井下巷道设施属于直接损失,积极和政府协商补偿;采矿权价款、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单独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退付申请。
✅ 诉讼维权时
1.不要笼统主张全部资产评估金额,把诉求拆分:井下直接损失、井上资产、采矿权价款退付、利息律师费;
2.明确区分:行政补偿(政策性关闭)≠行政违法赔偿,二者法律基础不一样;
3.采矿权价款、治理备用金,属于行政申报事项,不要指望在关闭赔偿诉讼中一次性全部解决。
本案裁判要旨
落后小煤矿政策性关闭退出属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专项工作,应当审查整套工作流程,不能仅凭单一程序瑕疵就认定关闭行为整体违法。政策性关闭补偿范围限于关闭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井下巷道设施因封井无法利用属于直接损失;井上资产如可搬迁、变卖、转型再利用,一般不予补偿。政策性关闭奖补资金可用于覆盖井下直接损失;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按照专门政策向主管部门申请退付,不在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