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能源、电网、铁路等重大公益基建项目建设,经常发生线路塔基压覆已设立探矿权的情形。很多矿业企业认为:只要我的探矿权被压覆,建设方就构成侵权,应当按照煤炭市场价值赔偿全部资源预期收益。
本案是最高法公报收录的压覆探矿权标杆判例,厘清公共利益基建压覆矿产:侵权责任与补偿责任边界、线路变更后的压覆审批效力、探矿权压覆补偿范围、新增储量补偿规则四大实务难题,矿山企业、电网/ 交通基建单位均应当重点研读。
![]()
一、案件基本案情
交易与项目背景
1.王家坝煤矿(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企业依法受让取得王家坝煤矿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矿区内有煤炭资源储量。
2.案涉工程:溪洛渡右岸送电广东±500kV 直流输电工程,属于国家西电东送重大公益输电项目。
○工程最初可研路径已经完成压覆矿产评估报批;
○因配合毕节飞雄机场建设、城市规划调整,输电线路整体向北挪移约2 公里,塔基位置发生变更;
○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塔基坐标报送贵州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但没有针对变更后新线路重新开展压覆评估、重新办理压覆审批手续。
线路变更之后,N4065 号输电塔基落入王家坝煤业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经司法鉴定:仅N4065 塔基会影响 C7 煤层开采,压覆资源量 23.16 万吨;其余 15 座塔基,不影响煤层开采,不作压覆处理。
王家坝煤业起诉:
1.主张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私自改线,未履行压覆报批义务,构成侵权;
2.请求法院按照煤炭市场价值赔偿被压覆23.16 万吨资源的巨额损失;
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1.贵州高院一审:认定线路调整系出于公共利益,建设单位主观上无规避审批的恶意,不构成民事侵权,但依法应当承担物权保护意义上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不按照煤炭市场售价计算,参照国土资发〔2010〕137 号文件,仅补偿两项:
○被压覆资源对应的探矿权价款522117.6 元;
○按比例分摊的探矿权受让投资84711 元;
合计补偿606828.6 元,并计付相应利息;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最高法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矿业公司上诉要求按市场价格赔偿资源预期利润,不予支持;
○电网方上诉主张完全不用补偿,不予支持。
二、最高法五大核心裁判规则
规则1:公益基建线路变更,原压覆审批不能自动适用于改后新线路,但不等于直接构成民事侵权
实务误区:只要改线后没有重新办压覆审批,建设方一定构成侵权,要按市场价格赔全部资源收益。
最高法明确两层逻辑:
1.行政层面:建设项目调整线路,形成新的压覆风险,原可研路径的压覆审批效力不能自动延续到变更之后的线路,依法应当重新开展压覆评估并报批,未重新报批属于行政程序瑕疵。
2.民事侵权层面:侵权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本案线路北移,是为配合机场建设、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调整;建设单位已经把新塔基坐标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故意规避压覆审批的主观恶意,民事上不构成侵权。
⚠️提示:没有主观恶意≠不用赔钱。虽然不构成侵权,但探矿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因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规则2:探矿权被压覆,原则上不按照煤炭市场销售价格赔偿预期开采利润
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仅享有勘查作业权和 “优先取得采矿权”,能否成功探转采、能不能开采、开采的市场收益,都属于高度不确定的商业风险。
补偿范围(参照国土资发〔2010〕137 号):
①被压覆资源对应的探矿权出让 / 应缴价款;
②被压覆矿区分摊的勘查、探矿权受让直接投资;
③已建成开采设施、搬迁等实际直接损失;
❌不包含煤炭开采之后的市场利润、预期收益。
本案王家坝煤业仅仅持有探矿权,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法院没有支持其按照吨煤市场价格计算巨额利润损失,仅补偿价款+ 分摊投资。
规则3:判断是否属于 “压覆矿产”,不是只看坐标重叠,要看是否实际影响矿产勘查、开采
并非只要塔基、工程落在探矿权坐标范围内就一律算压覆。
坐标重叠之后,需要结合地质条件、开采深度、安全规范综合判断:工程是否实际限制、妨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
本案司法鉴定显示,其余15 座塔基虽然落在探矿权范围,但不会妨碍煤层开采,因此该部分不作压覆,不予补偿;只有 N4065 塔基实际影响 C7 煤层开采,仅就该部分 23.16 万吨予以补偿。
规则4:压覆事实发生之后,勘查中新发现、新增的资源储量,不能要求建设单位补偿
探矿权勘查过程后续新增加的资源储量,该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益,不是在建设项目压覆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享有的权利,需要探矿权人另行履行出让收益缴纳等法定程序。
压覆已经发生之后才新探明的资源,不能向建设单位主张压覆补偿。
规则5:分公司实施建设,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产生债务,分支机构先承担,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行业高频踩坑四大误区
❌误区 1:只要基建塔基落在我的探矿权坐标范围内,建设方就构成侵权,要按照煤炭卖价赔偿全部预期利润。
正解:区分「侵权赔偿」和「公共利益压覆补偿」。公益项目无主观恶意的程序瑕疵,不一定构成民事侵权;探矿权压覆补偿只赔直接损失(价款、勘查投入、搬迁),不赔未来开采的预期利润。
❌误区 2:线路只要改线,没有重做压覆评估,法院就一定会判巨额侵权赔偿金。
正解:未重新压覆报批属于行政法义务;民事侵权要看有没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于公共规划调整、报送新坐标但未获回复,不一定构成民事侵权,但依然要承担法定补偿责任。
❌误区 3:只要勘查证坐标重叠,不管地质条件、开采安全,全部资源量都可以拿补偿。
正解:坐标只是基础,核心看工程是否实际妨碍勘查开采;不影响开采的,即便坐标重叠,不作压覆,不补偿。
❌误区 4:后期勘查新算出来的资源储量,也可以一并找建设单位算压覆补偿。
正解:以压覆行为发生时点已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为准,事后新增储量不能纳入补偿基数。
四、实务操作双向指引(矿业企业+ 基建建设单位)
✅对于矿山、矿业权企业(持有探矿权 / 采矿权)
1.密切跟踪区域重大基建项目(输电、铁路、公路),在项目选址阶段,主动对接建设方、自然资源局,提前排查是否存在压覆风险。
2.如果发生线路变更,及时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建设单位重新开展压覆评估;留存函件、邮寄凭证。
3.区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补偿差异:仅持有探矿权,诉讼不要盲目按照煤炭市场价格主张巨额预期利润,重点主张:探矿权价款、勘查投入、设施搬迁等直接损失,避免诉求脱离司法裁判口径,承担高额诉讼费、鉴定费。
4.注意鉴定要点:不能只看平面坐标,必须要求地质鉴定机构结合开采深度、安全规程,论证工程是否实际妨碍开采。
✅对于电网、交通等重大基建建设单位
1.线路、塔位发生重大变更,务必重新做压覆评估,履行报批程序;仅仅报送坐标不等于完成压覆审批,存在行政合规风险,也会引发民事纠纷。
2.变更线路之后,书面征求沿线矿业权人的意见,做好沟通留痕。
3.压覆补偿谈判,区分对方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探矿权补偿重点审查已缴价款、实际勘查直接投入;采矿权可以结合开采方案评估实际损失。
本案裁判要旨
公益类重大基建项目因公共规划需要调整线路,原压覆审批不能自动适用于变更后线路,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压覆评估报批;若调整线路系出于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已向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后坐标,无故意规避审批的主观恶意,虽存在行政程序瑕疵,但不构成民事侵权。探矿权被压覆,建设单位应承担公平补偿责任,补偿限于被压覆资源对应的探矿权价款、分摊勘查投资、搬迁等直接损失,探矿权的未来开采预期利润一般不予支持;仅坐标重叠,但不实际妨碍勘查开采的,不认定压覆,不予补偿;压覆事实发生之后新探明的资源储量,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