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文:在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义务时,若涉及公益林或者经营性建设项目,计算恢复植被费用,是按照XX综〔2016〕3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每平方米10元、6元、3元”的标准计算,还是按照XX综〔2016〕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标准计算?
答复意见: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使用参考法计算恢复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时,涉及公益林或者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均按照“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计算。涉及公益林等的,可参照《XX省林业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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