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犯罪还是偷情!?四川宜宾,烧烤店老板娘晚上叫镇干部来喝酒,期间她去上厕所,男子进入和她发生羞羞的事,女子没有反抗和呼救,第2天男子还给她发来暧昧信息,被丈夫发现后直接报警,县局先说无犯罪事实不立案,市局复核却认为有犯罪事实,目前双方说法完全相反,案子陷入罗生门!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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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晚23时52分,筠连县一家烧烤店里,老板娘林娟正和朋友聚餐,林娟和丈夫经营这家店,夜里生意散了,她去店内厕所时,被杰某推入厕内发生关系。
她事后没报警,理由是顾及烧烤店声誉和颜面,小县城里开饭店,这种事传出去,客人怎么想,老公怎么抬头,她比谁都清楚。
她和杰某认识才三天,6月26日晚,杰某在她店吃饭,跑到收银台以以后订餐为名加微信,20:33林娟通过好友,22:56杰某先开口我打扰了,林娟回没有没有,杰某又问我在冒昧,林娟回:天,你是我的上帝,咋会存在冒昧这事儿呀,不会不会。
那会看着像普通熟客客套,可两天后聊天就开始不对劲了,6月29日白天,林娟还醉着在睡,她丈夫翻手机,看见杰某发来不寻常的信息。
丈夫没吵没闹,拿林娟手机以她口气回:我老公外出了,你过来呗。杰某真来了,一进门,丈夫和帮手直接把人扭进筠连派出所。
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可7月1日,杰某被放了,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送来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无犯罪事实发生。
林娟懵了:人被扭送进来,聊天记录、场所、时间线都在,怎么叫没犯罪事实?她和家属不服,按刑诉法第113条,向原机关申请刑事复议。
8月10日,筠连县公安局复议后决定维持,林娟没放弃,找上一级,9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刑事复核决定书》下来,直接撤了县局复议决定。
9月11日下午,记者通过镇政府联系杰某,杰某说“很小一个误会”“我多少也有点小问题,但没犯罪”“纪委已经介入,不方便多讲”。
政府公示栏里,杰某负责综合执法,同天,筠连派出所说“当时办案民警不在,不清楚进展”。
9月12日上午,林娟说接到公安电话通知签文书,从“无犯罪事实”到“有犯罪事实”,从县局不立到市局发回,从镇干部说“误会”到纪委公安双线走,这案子拐了四道弯。
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只是立案,不是定罪!杰某也没被宣判,市局复核认定有犯罪事实,县局就不能再装看不见;接下来该做DNA做DNA,该调监控调监控,该问目击问目击,该查微信原包查原包。
杰某这边,镇干部身份不代表刑事豁免。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纪委查纪律、公安查犯罪,两套程序不冲突。真有犯罪,刑法第236条照办;真有诬告,林娟这边也不是完全没风险。但目前公开材料里,先错的是无犯罪事实那个决定。
说到底,这案子最刺眼的一幕,不是厕所里发生了什么,而是:一个县城烧烤店老板娘,被推倒后因为怕丢人忍了;丈夫用计把人骗来扭送;派出所先收了案又放人;县局一纸“无事实”把门焊死;要不是家属咬着刑事复议、复核这条救济链往上走,这案可能就沉了。
很多人不知道,类似案件里没第一时间报警很常见,顾虑名声、怕被说你穿得少、你聊得欢、你后来还回消息,都是被害人心理。
法律上,迟延报案本身不推翻案发,关键看客观痕迹和陈述稳定性,县局拿没马上报警当场无犯罪事实,是懒政式推理。
还有人拿6月26日那句你是我的上帝说你看她多热络,可热络归热络,加微信归加微信,进厕所推倒强来是另一回事,成年男女聊骚,不自动变同意,更不意味着同意进厕所羞羞。
这案子走到立案,不是媒体赢了,是程序自己转对了一次。下一步看县局能不能把案子办得像样:别再拿双方认识糊弄,别再拿误会压笔录,别让镇干部的椅子比受害人的陈述重。
法律上怎么看?
1.立案复核机制就是对无犯罪事实的硬约束。
刑事诉讼法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不服,可申请刑事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核。
本案里,县局7月16日说无犯罪事实,8月10日复议再维持,看似程序走完了,但市局9月7日复核直接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说明不立案不是公安局一张纸就能钉死的结果。
对被害人来说,别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时就认命,复议、复核、检察监督都是路;对基层警方来说,把双方认识、没立刻报警、聊天挺热络拼起来就写无犯罪事实,经不起上级复核,也经不起庭审反查。
2.聊天热络不等于性同意。
杰某方放出来的6月26日微信里,林娟说“你是我的上帝,咋会存在冒昧”,看起来亲昵,但法律上的性同意必须是针对具体性行为、在具体时空下明确、可撤回、无强迫的同意。
加微信、回消息、说好话,最多算社交层面的客气,推入店内厕所强行亲密,则是另一层违法事实,司法实践里,熟人、半熟人、刚加微信三天,都不改变犯罪构成要件。
3.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纪律调查与刑事诉讼并行不悖。
杰某是镇政府综合执法岗人员,他一句纪委已经介入容易让人误以为纪委会替刑侦兜底,其实两码事:纪委查他是否违反廉洁、生活、工作纪律,公安查他是否触犯刑法;前者可给政务处分、开除党籍,后者才决定坐不坐牢。
身份不是护身符,镇干部、村干部、体制内人员涉嫌犯罪,一样要走受案、立案、讯问、羁押、移送起诉,若最后查实,量刑不会因“我是干部、我说是误会”而打折;若查实女方诬告,也同样追究诬告陷害责任。
现在市局已经把方向拨回“有犯罪事实”,县局接下来的侦查质量,才是这案子配不配叫“法治样本”的试金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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