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廊坊市住建局发布政策解读:新版《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冀建房规范〔2026〕2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廊坊全面落地。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核心是一件事——物业服务企业干得好不好,要记入诚信档案,信用差的在招投标上受限。具体怎么管,往下看。
管的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既管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也管业委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正式物业。监管主体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合同管理:选物业要招标,退场要走程序
• 新建小区选前期物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小区建面小于5万㎡,经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协议选聘)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业主没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变为不定期,任何一方解除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
•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应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依法选聘物业;可通过集中连片管理模式选聘,平衡物业收益、提高服务水平
承接查验:进场先验货,交接后30日内备案
物业承接项目前,要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业委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先查清楚、再签合同,把责任界线划明白,减少日后维修扯皮。承接查验完成后,物业应当自交接后30日内向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监管手段:随机抽查+"回马枪"+信用分级
• 对物业日常经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开展"回马枪"式检查
•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采集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 街道办(乡镇政府)可检查物业服务是否达到合同标准,指导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
依据廊坊市住建局的政策解读,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严重不达标的,将被扣减信用分数、记入诚信档案;信用等级严重失信的企业,在项目选聘时会被提示风险。相关信用评价的具体等级和惩戒措施,按《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 违约违规怎么处理
物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委会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追责、要求赔偿。对违法违规行为,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处理、处罚;街道办发现问题的,职权范围内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对廊坊业主意味着什么
一是服务好不好有了统一尺子:合同标准+信用档案,投诉不再"踢皮球";二是交接有了监管:新老物业交接由街道办监督,不能想走就走、想卡就卡;三是选物业有了参考:信用信息公开,信用差的企业在招投标上受限。
办法第二十三条还明确:依托居委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可参照执行。
来源: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9月9日政策解读(zjj.lf.gov.cn);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冀建房规范〔2026〕2号,zfcxjst.hebei.gov.cn)。本号为便民解读,权威以官方文件为准。
附:《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原文
原文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tzl/jj/zjmsgc/zcwj/101772191552773.html)。以下内容为官方原文,未作改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冀建房规范〔202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住房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4日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监管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监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监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设区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服从社区党组织领导,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新模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推动物业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强化物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第五条 物业服务监管工作主要依据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同时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的,城镇住宅小区应当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引导老旧小区居民通过集中连片管理模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平衡物业服务企业收益,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10日前和在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的15日内,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有关要求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执行。
第三章 承接查验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的规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承接查验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按规定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做好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移交工作,强化对属地物业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开展"回马枪"式检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履行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检查、违法调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规定(试行)》(冀民〔2020〕9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针对不同年代小区类型特点和不同物业服务项目的内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日常服务过程中是否达到合同条款中的服务标准,强化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二)引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情况进行监督;(三)指导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并公开结果,监督物业项目有序交接,并积极推动执法力量进小区、进企业。
第十八条 本省各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一)开展行业培训,提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技能水平;(二)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强化行业信用管理,促使企业依法经营;(三)做好政策宣传,建立正确舆论导向。
第五章 违约、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合法主体可以依据合同条款依法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市、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合同条款或者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处理,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的日常物业服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26年9月11日 | 制作:廊坊掌上通编辑组 | 信息均来自官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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