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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非常有意思的房产纠纷案件。
老两口原本居住在北京一套公租房内。
2000 年 5 月,这套公房可以出资买断转为私房。老两口和大女儿签下一份书面《证明》:这套三居室房屋,由大女儿出资购买;老夫妻继续居住,百年之后房屋由大女儿继承,另外两个妹妹也在这份证明上面签了字。随后大女儿拿出 5.8 万元,付清了房改购房款。
后续北京房价大幅上涨。大女儿向父母提出,当初这笔出资属于房屋投资,向老人索要 60 万元,还劝说二老搬去养老院,并提出等父母过世卖房,自己要拿大头。老两口当场拒绝,表态宁可终老在这套房子里,不去养老院。自此双方关系彻底破裂,长达十多年互不往来。
之后老两口立下遗嘱:鉴于房价上涨后,大女儿对老人不管不问、态度恶劣,决定取消她的继承权;当初大女儿出资的 5.8 万元,愿意补偿 60 万元,剩余房屋利益由另外两个女儿继承。
老人过世前将房屋出售,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 390 万元售房款,由另外两个女儿进行分割。 2025 年 3 月,大女儿一纸诉状起诉两位妹妹,要求全额返还售房款。很多人第一反应都会疑惑:老人明明立了遗嘱不给大姐,大姐还能胜诉吗?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2000 年签署的这份《证明》,到底是遗嘱,还是合同? 二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如果定性为遗嘱,老人随时可以单方面修改、撤销;如果定性为合同,老人擅自处置房屋就构成违约,对方有权追责。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老人个人意思就能生效。但这份《证明》成立的前提,是大女儿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按照约定,大女儿出资,房屋权益归大女儿所有,老两口仅享有永久居住权,没有随意处分房屋的权利。老两口私自卖房并把款项分给另外两个女儿,已经构成违约。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两名妹妹向大姐返还全部售房款。
败诉之后,两个妹妹不服,已经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核心理由:案涉房屋属于房改房,大姐不具备购房资格。一审二审全部输了,你们觉得再审会改吗,答案肯定显而易见的把。
讲到这里,不由得联想到唐一达、唐时达那起经典的哥哥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核心同样是购房资格争议。当年哥哥借用弟弟资格买房,弟弟索要高额补偿,张口就要 360 万。这个逻辑和本案两个妹妹的想法高度相似
都是认为,购房资格价值很高,对方没有资格,不该拿走全部房产收益。但是在法律上这个想法被狠狠打脸。完全达不到自己期望值。所以,官司输了,不服气,就想去报复。
就像唐一达,法律层面无法拿到想要的利益,就陷入复仇模式,用手上筹码去无脑复仇,把哥哥搞死了,自己一分钱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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