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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2026) 新 0103 刑初 155 号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非常有争议的案子。被告人张某,卖掺了西地那非的壮阳保健品,实际卖出去的金额只有 8521 元,但一审法院认定他属于 “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量刑区间直接跳到 5 到 10 年,最后靠自首、未遂、认罪认罚减轻处罚,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我们先把案情说清楚。 2024 年 12 月到 2025 年 9 月,张某在乌鲁木齐小商品城、饭店门口线下卖,也线上接单邮寄,一共卖给 10 个客户,实际销售金额 8521 元。公安抓捕的时候,在他地下室仓库查获了 26 个品种,合计 15140 小盒 / 瓶的保健品,全部检出西地那非,这批没卖掉的货估价 110956 元。 另外有个关键前科:张某之前就因为同类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的事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行政机关在 2025 年 3 月对他作出行政处罚。等于本次犯罪,距离上次行政处罚还在两年以内。
法院的裁判逻辑:把已经卖掉的 8521 元,加上仓库扣押没有卖掉的 110956 元,合并算作生产、销售金额,总额 119477 元。金额达到 10 万以上,同时满足 “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直接触发司法解释里的 “其他严重情节”,量刑档次升到 5 至 10 年。 然后考虑到仓库这批货没有卖出去,属于犯罪未遂;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加上认罪认罚,多重减轻情节叠加,最终降档判两年。
但这里就出现了巨大争议:没有销售出去的库存货值,到底能不能计入司法解释所说的 “生产、销售金额”,用来拔高量刑档次?
我们来看司法解释原文,认定 “其他严重情节” 有几个关键条件: 第一档,生产销售金额 20 万以上,本案肯定达不到。 第二档,金额 10 万以上,同时持续销售 6 个月以上。单纯看卖掉的钱,只有 8521 元,不到 10 万。 第五项,也就是本案适用的条款:生产销售金额 10 万以上不满 20 万,并且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这个条文是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金额达标 + 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本案张某确实在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但是实际成交只有 8521 元,本身达不到 10 万门槛。
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把库存未销售货值一并计入生产销售金额,凑够 10 万,进而适用这个升格条款。但这个解释方式,是有讨论空间的。
我们对比另外一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明确规则,未销售的库存货值达到销售金额 3 倍以上,可以认定未遂。但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库存待售货物可以并入 “生产销售金额” 来认定升格情节。
销售金额,本来的定义就是已经卖出、实际收取的货款;仓库扣押物品,法律上叫货值金额,只能评价未遂,用来衡量犯罪规模。 本案张某没有生产行为,只是进货倒卖。他没卖出去的货,本质是未遂的涉案财物。拿未遂库存的金额,去凑既遂升格量刑的金额门槛,这个逻辑是有跳跃性的。
本案还有罚金的小细节。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罚金一般按照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判处。一开始检察院建议罚金 23 万多,后来调整到 127998 元,法院最终采纳调整后的罚金数额。
我们再看本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只提了自首、未遂、认罪认罚、家庭困难希望降低罚金、争取缓刑。辩护人并没有对 “未售货值计入生产销售金额、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这个核心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抗辩。所以一审阶段,这个核心争议点没有被重点展开。
那么问题留给大家: 只卖掉 8000 多块,十几万的货还放在仓库没有流入市场,能不能把库存金额一并累加,认定为司法解释的 “生产销售金额”,直接跳到 5 到 10 年这个量刑档次?
如果能的话,是不是意味着,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没有库存15万未遂的那条规定,是不是只要库存5万就构成犯罪未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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