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创作的一篇杂文,发表后引起较大的轰动。该杂文被多家报刊、网站无偿转载。
乙将该杂文翻译成法文,丙将之译成维文,均在国内出版,未征得甲的同意,也未支付报酬。
结论:
乙的行为构成侵权,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以无偿的方式转载作品已侵犯甲获取报酬的权利。
网站无偿转载侵犯了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所以,丙将作品翻译成维文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侵权。
乙将杂文译成法文,法文不是少数民族语言,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在未征得著作权人甲的同意,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出版翻译作品,构成侵权。
二、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
1、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侵权1项
出版社未经许可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侵害了制作者电影公司的权利。
视听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涵盖了剧本的著作权。如果音像出版社并未直接复制、发行剧本,则没有侵犯编剧王某的权利。
2、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在网络上传播:侵权2项
(1)动漫公司未经编剧许可利用原电影的情节,而情节是由剧本设定的,所以是对剧本(文字作品)的改编(演绎),侵犯了编剧王某的权利;
(2)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画面绘制漫画,是对该视听作品的演绎,未经许可则侵害了制作者电影公司的著作权。
3、某学生将该电影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侵权1项。
(1)学生将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并上传网络,该行为侵犯了电影作品作为整体的著作权;
(2)但是,该学生并未演绎电影中的对话,没有改编剧本,也未歪曲、篡改剧本,未侵犯编剧王某的权利。
4、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侵权1项
电视台未经许可的播放行为侵害了电影公司(著作权人)的权利。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该电视台播放的是作为整体的“电影作品”片段,并未侵犯文字作品“电影剧本”的权利,所以未侵犯王某的权利。
5、视听作品(如电影)是独立的作品类型,作为一个整体,其著作权涵盖了其中的剧本、音乐的著作权;
但其中的剧本、音乐也是独立作品,其著作权人可以单独使用。
三、《著作权法》
1、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比如,以公共场所的雄师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以该雄师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属于复制、发行甲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该作品的著作权的侵害。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
①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②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③决定署名的顺序;
④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⑤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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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法》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不侵权。
《著作权法》明确赋予著作权人的16项专有权利中,没有一项能够控制购买、持有、使用盗版书籍的行为,购买、持有、使用盗版书籍,不构成对文字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等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因此也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六、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且安装使用,侵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购买盗版软件与购买盗版书籍不同,购买盗版软件后需要安装使用,而安装是一个典型的复制行为,受复制权的控制。
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七、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不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上述法条,五湖公司的行为是购买并经营性使用,经营性使用本质上还是使用,不是销售,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八、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不侵权
《专利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控制的行为只有四种,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四海公司的购买并经营性使用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不符合侵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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