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广东清远发生了一起女儿控告亲生父亲强奸的案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一审父亲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开庭期间,女儿公开向法庭陈述:之前对父亲的控告全部都是诬告,是出于对父亲的不满和泄愤。
这起案件和我多年前代理的汤兰兰案有很多类似之处。而汤兰兰案的案情比这个案件要更加的离奇、更加的离谱。但很可惜,汤兰兰案被黑龙江高院维持有罪判决。
性侵领域在近些年已经沦为冤假错案的重灾区。各种各样离谱的案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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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某地代理了一起强奸案件。双方是同事关系。女方称进入酒店房间以后她就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了。但是在第三份笔录当中突然陈述她中间醒来过一次,醒来时发现男方趴在她身上跟她发生关系。可是我们调取到了包括酒店走廊在内的全程的监控录像。这些客观证据证明女方虽然喝了酒,但尚未失去意识,并且女方有主动挑逗男方的行为。在酒店里,女方持续发出了长达几十分钟的声音。这些声音绝非一个失去意识的人可以发出。这些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女方的笔录是不真实的。这个案件揭露出一个非常残酷的现实:只要跟喝过酒的女子发生关系,只要女方第一时间报警强奸,难么男方将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其实,刑法中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必须要让女方陷入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女方喝酒未必会陷入上述境地。查询公开资料可知:酒精对意识和肌力的影响是不同步的,也是分层次的。在兴奋期,意识清醒、话多,肌力正常或轻度下降。共济失调期,意识清醒但判断下下降,肌力方面体现为步态不稳、协调能力减弱。如果是重度共济失调期,则可能会意识模糊,站立困难,但尚可唤醒。只有进入了昏迷期,才体现为意识丧失、完全无力。因此,酒精浓度不同、酒后间隔时间不同、个体的酒精代谢能力不同,酒精对性防卫能力的影响就会不同。简单一刀切的认为,凡是跟酒后女性发生关系就一定属于强奸,违背法理也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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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侵领域要想辩护成功是非常困难的。几年前我在某地代理一起强奸案件经过两次开庭,两次审委会讨论,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当事人在被羁押一年多后被无罪释放。这起案件辩护成功,主要得益于我们进行了扎实的调查取证。
男方称双方曾经是情人关系,曾经一起开过房。女方则称双方仅仅只是认识,没有其他特别的关系。针对这一矛盾性陈述,我们找到了4位证人,对他们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这4位证人都证明他们曾经看到过男女双方手牵着手一起吃饭,一起出席公开活动。我们又找到一家商店收集到了男方为女方购买黄金戒指的交易记录。我们申请调取两人的开房记录被办案单位拒绝,但宾馆服务员证明曾经看到两人在宾馆开过房。在这些工作基础上,我们申请F院恢复了女方的手机数据,发现女方经常在深夜或凌晨跟不同的异性语音或视频聊天。我们还调取了双方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发现当天双方有十几通的通话。我们还选择在临近开庭之际,要求F院通知女方出庭。在法庭上,我们通过有策略的步步紧逼的发问,促使法庭对女方的诚信产生动摇,进而不敢采信女方的笔录。这个案件F院两次上审委会,讨论的结论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被迫无奈只好在最后关头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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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在中部某省代理了一起领导干部被控强奸的案件。家属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委托我介入辩护。我们介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阅看全案的讯问、询问同录。果不其然,通过阅看这些同录我们发现了纸质笔录跟实际讯问过程之间存在诸多实质性差异。我在想,如果我是嫌疑人,在那种巨大的身份落差下接受当时那种逼迫式的讯问,我的笔录未必会比当事人做的更好。司法对强奸认定的宽松,客观上助长了少数人的诬告陷害。一旦女方处心积虑地挑逗、勾引、设局陷害男方,特别是故意留下一定的痕迹证据,那么男方往往会插翅难逃!
绝大多数性侵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虽然有理有据,虽然在法律上都说得通,在证据上都说得通,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无功而返。所以我曾经说过:性侵案件收集证据难,辩护更难。司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越过事实追问去表达立场倾向。性侵类案件的正确处理非常的考验法律人的智慧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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