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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10名责任人合计被罚1.49亿元。
9月9日,江苏证监局公布针对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数据或公司)及10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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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在听证过程中,云创数据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针对公司2020年至2024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利润事项,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在策划、安排、执行等环节起主要作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准确区分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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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江苏证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公司2020年至2024年上半年虚增收入和利润事项由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真决策,并组织、安排公司多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实施,张真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案涉财务造假事项享有最终决策权,在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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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云创数据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至2024年6月,公司在相关业务未实际执行或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0年至2024年6月,云创数据及其子公司海南云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相关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前述业务未实际执行,或者相关业务的合同、资金流转形成异常闭环,无商业实质。云创数据通过前述方式虚增相关年度收入和利润。
2020年至2024年上半年,云创数据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390.91万元、14,728.14万元、24,021.45万元、19,587.59万元、10,013.4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金额的23.09%、30.90%、64.06%、66.25%、81.83%;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41.93万元、6,674.04万元、8,855.36万元、4,997.25万元、1,878.1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0.41%、91.57%、405.10%、63.31%、127.90%。
上述行为导致云创数据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2年,公司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润
2022年12月,云创数据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润总额522.71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1%,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云创数据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12月25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等材料,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2021年7月7日,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24号)。
2021年7月29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材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40万股,发行价格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800万元。
云创数据《公开发行说明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云创数据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8,390.9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41.9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相应科目的比例分别为23.09%、40.41%。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江苏证监局认为:
张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安排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鹏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系张真配偶,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与张真身份关系密切、在公司长期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应当知悉公司连续多年系统性财务造假的情况,仍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小创时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总监,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采购业务,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沈诗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编制虚假的财务数据,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欺诈发行事项中,沈诗强时任财务经理,明知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仍提供给公司用于公开发行文件,其行为与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袁高峰时任公司市场部项目总监、市场部技术总监、董事,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欺诈发行事项中,袁高峰先后担任市场部项目总监、市场部技术总监,实际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并将虚假的销售数据提供给公司用于公开发行文件,其行为与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佩军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其在关注到公司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志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公司实施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异常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明月时任公司市场部总监,2023年6月起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其行为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冬方时任公司工程部经理,2022年6月起分管仓库并配合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办理虚假业务的出入库和物流手续,其行为与公司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雷琳娜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具备会计专业背景,在公司实施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异常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证监局决定:
1.对云创数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960万元罚款;
2.对张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3.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4.对张小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5.对沈诗强、袁高峰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50万元罚款;
6.对朱佩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7.对孙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8.对单明月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9.对徐冬方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10.对雷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公司及10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款14,910万元。
其中,沈诗强,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1年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2001年6月至2002年7月,任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材料会计;
2002年8月至2006年8月,任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公司成本会计、 总账会计;
2006年8月至2008年8月,任南京新兴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08年8月至2013年2月,任郑州美特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3D打印研究院财务负责人;
2013年9月至2017年7月,任句容市东方紫酒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任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财务经理;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 任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任公司财务经理。2022年4月至2024年9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24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已离职)。
2024年,其薪酬为7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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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佩军,1975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1999年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
1999年3月至2003年3月,任艾爵光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会计;
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任上海德馨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2005年12月至 2007年3月,任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经理;
2007年4月至2015年4月,任江苏锦龙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任南京华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任汇通达网络股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兼任江苏汇农天下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汇农天下科技新沂有限公司、连云港锦地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现已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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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其薪酬为76.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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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财能无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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