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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新疆***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虚增成本、转移利润,指使亲戚及前员工成立6家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公司开具发票,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被税务稽罚。
违法事实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查,你公司董事长苏某某,为虚增成本、转移利润,指使任某(系苏某某侄子)、赵某某(系你公司前员工)、洪某(系你公司前员工)成立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设备维修服务部、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部、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咨询服务部、沙依巴克区炉院街**信息技术服务部,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6家单位为你公司开具电子普通发票1319份,发票金额合计18,733,883.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违法事实二:在账簿上少列收入
2021年-2024年,你公司利用第三方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体检费用后,转入员工姚某某个人账户,共计转账9,849,118.35元(其中2021年共计1,195,692.33元、2022年共计2,336,609.94元、2023年共计3,811,139.86元、2024年共计2,505,676.22元),未在账簿上列入收入。
上述违法事实一和违法事实二造成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593,532.72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你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业务凭证、申报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296,766.36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陆仟柒佰陆拾陆元叁角陆分)。
上述罚款1,296,766.3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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